2019年外贸行业面临新的机遇与挑战。为协助企业合规经营,百运网梳理了本年度外贸业务关键时间节点及税务申报要求,供企业参考。
3月15日前: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针对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委托出口货物,委托方须自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3月15日前,凭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及其电子数据。
4月15日前: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受托方应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交委托方。逾期未申请的,税务机关将不再受理开具。
4月18日前:出口退(免)税申报及相关事项
出口业务与零税率服务申报
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凭证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可在财务确认销售收入次月起至同期限内申报。逾期均不得再申报退(免)税。
无相关电子信息备案
若在退(免)税申报截止日前,出口报关单、代理/委托出口货物证明或增值税进货凭证等仍无电子信息或比对不符,企业须在截止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相关凭证资料留存备查即可,无需重复报送。
延期申报申请
因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规定原因未收齐单证导致无法按期申报的,企业须在申报截止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及举证资料,申请延期申报。
出口收汇及不能收汇处理
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申报期截止日内完成收汇并提供相应资料。未按期收汇且不符合豁免条件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因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附件3所列原因不能收汇或未按期收汇,且按会计制度需冲减销售收入的,企业在冲减收入后,应于申报退(免)税时或申报期截止日内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及证明材料。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
4月20日前:进料加工业务核销
生产企业须于每年4月2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进料加工手册(账册)项下的核销手续。逾期未核销的,税务机关将暂停办理该企业出口退(免)税业务,待核销完成后恢复。
5月15日前:增值税免税申报
对于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或开具代理出口证明,以及已申报退(免)税但未补齐凭证的出口业务,若确定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企业可在确定免税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办理免税申报。已申报免税的业务,不得再申报退(免)税或补开代理出口证明。
6月19日前:征税申报
出口企业对本年度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剔除已申报退(免)税、免税、已按内销征税及已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部分后,除按规定执行内销免税外,其余余额须在次年6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