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上海市首例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瞒报烟花爆竹出口案在虹口区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严某、张某某、高某、蔡某某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四年六个月不等。
案件判决结果
法院具体判决如下:
- 被告人严某:有期徒刑五年;
- 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 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 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案情回顾与审理认定
瞒报出口经过
被告人严某在江西经营烟花公司,2017年初为承接中东国家订单,因正规货代无相关航线,遂伙同黎某(另案处理)决定将烟花爆竹瞒报为普通货物经上海港出口。同年5月至6月间,黎某通过蔡某某联系货代张某某,四人分工合作:张某某负责货运代理,蔡某某负责部分道路运输,高某负责报关。该批货物从湖南浏阳经浙江嵊州运抵上海港,企图以普通货物名义报关。
2017年6月22日,该批货物在上海某集装箱码头查验场地被查获。经查,5个集装箱内含26种烟花爆竹共6087箱,经鉴定含烟火药约70093.194千克、黑火药5391.098千克。
法院审理意见
虹口法院经审理认为,四名被告结伙将大量烟花爆竹瞒报为普通货物运输、堆放及报关,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已危害公共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本案系共同犯罪。严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张某某、高某、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均获从轻处罚。法院综合考量各被告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作出上述判决。
危险品瞒报乱象与监管痛点
近年来,口岸危险品瞒报漏报事件频发。一旦瞒报成功,将对运输、保管等环节的人身财产安全构成重大威胁,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瞒报主体与动因
数据显示,瞒报行为多源于货主。由于危险品运费比普通货物高出20%-30%,货主为降低成本往往不如实申报。货代行业竞争激烈且层层转委托,普遍缺乏货物审核机制;承运人在收到“非危保函”后,受同行竞争压力也常放松警惕。此外,海事机构对承运人有详细资料库监管,但对货代信息掌握不足,导致监督环节缺失。
监管短板分析
现行危险品监管政策尚不完善,尤其在货主与货代沟通的初始环节缺乏有效制约机制。若货代在第一环节承担更高风险责任,必将审慎接货;反之,源头失守将导致后续环节防不胜防。
危险品分类科普
危险品指易燃、易爆、强腐蚀或有毒物品的总称,运输贮藏须严格遵守相关条例。常见危险品分为以下八大类:
- 爆炸品:受热、摩擦、撞击等外界作用下能发生爆炸的物品,如高氯酸、二亚硝基苯等。
-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受热、撞击或震动时容器内压剧增致破裂泄漏或爆炸,如氨气、一氧化碳、液氯等。
- 易燃液体:常温易挥发,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如乙醛、丙酮、苯等。
- 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易引起火灾,如红磷、硫磺、金属钠等。
-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具强氧化性,易引发燃烧爆炸,如氯酸铵、高锰酸钾等。
- 毒害品:包括各类氰化物、砷化物及化学农药等。
- 放射性物品:含放射性核素且活度高于豁免值,能自发释放α、β、γ射线。
- 腐蚀品:能灼伤人体组织并损伤金属,如硫酸、硝酸、氢氧化钠等。
外贸企业应严守法律法规与行业规范,加强自律,杜绝瞒报、错报、漏报行为,切勿心存侥幸,共同保障人员、船舶及货物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