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年底,出口退税年度清理与结算工作进入关键期。为帮助企业顺利完成2018年度业务收尾,本文梳理了出口退税的核心要点及年末清理实操指南。
一、出口退税基本概念与条件
1. 什么是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是指对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国内已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此举旨在避免国际双重征税,提升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的价格竞争力。
2. 申请退税需满足的条件
- 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的货物;
- 已报关离境出口;
- 财务上已做出口销售处理;
- 已完成收汇并经核销。
特别注意:生产企业申请退税的货物必须是自产或视同自产货物,且企业需具备进出口经营权、委托外贸代理出口资格或为外商投资企业。
二、出口退税标准操作流程
- 在规定期限内收齐退(免)税所需单证;
- 登录生产/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
- 录入资料并生成电子申报数据;
- 将申报表及相关单证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办理。
三、2018年度出口退税清理实务要点
1. 准确开具出口发票并确认收入
- 享受退(免)税业务:依据国税公告2013年第12号,应在按会计准则确认收入的当月开具发票,并于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 享受免税不退税业务:依据国税公告2012年第24号,应在出口或业务发生月份开具发票,并于次月办理免税申报。
- 适用征税政策业务:按内销规定执行,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开具发票。实务中建议尽可能按出口月份开票并确认收入。
2. 外贸企业及时获取进项发票
购货专用发票是退税依据,认证后通常需3个月才能取得稽核比对信息。企业应尽快催收发票并完成认证,避免因信息滞后影响退税。虽可申请无信息备案,但晚取得发票可能导致备案被拒,进而阻碍退税。
3. 生产企业合理回笼进项税额
生产企业退税额度受期末留抵税额限制。留抵过小会导致退税额降低甚至被“免抵”。此类企业应尽快取得专票以增大期末留抵,确保足额退税。
4. 加快外汇货款回收
未收汇业务无法享受退税,逾期将转为免税处理。企业需在次年4月申报期截止前完成收汇。若确无法收汇,符合国税公告2013年第30号附件3所列9类情形的,可凭相关证明向税务局申报“视同收汇”。
5. 完备退税单据收集
本年度出口业务最迟须在次年4月申报期结束前完成退税申报。尽管实行无纸化申报,但企业仍需留存代理出口证明、进货发票、运输单据等备查。依据财税〔2012〕39号等文件,单据不齐者不得办理退税。
6. 规范单证备案管理
申报退税后15日内,须将采购合同、运输单据等按顺序填写备案目录并留存。未完成备案将无法享受退税;伪造单据将被追缴税款并按征税处理。
特殊情形处理:EXW、FCA等成交方式下,若无法获取运输单据,应向客户或指定货代索要复印件(EXW除外);若无场站收据,可用通关无纸化放行通知单或海关放行信息替代,严禁使用PS伪造。
7. 合规申请延期申报
因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规定的8类特殊情况导致单据未齐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申报,待单据收齐后再行申报。
8. 及时处理无电子信息备案
次年3月15日后,若自检发现发票或报关单信息缺失,应在3月15日至4月20日期间完成无电子信息备案,待信息齐全后再申报退税。
9. 进料加工手册核销
生产企业须在次年4月20日前完成进料加工核销。财务人员应整理好已在海关核销的手册、对应进出口报关单等资料,确保按时核销。
10. 审慎选择退税或免税
对于单证不齐、未收汇等原因无法按期退税的业务,可直接在次年5月申报期内改为免税申报。切勿主动申请“放弃退税改为免税”,否则36个月内所有出口业务均只能适用免税政策。
11. 精准核实出口日期
出口日期应以电子口岸“出口退税”模块查询到的报关单结关日期为准。跨年度出口的企业务必仔细核对,避免因日期误判导致退税超期或免税申报错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