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去年年底以来,中南美地区无单放货现象频发,已导致部分外贸企业及货代遭受损失。在中美贸易摩擦及汇率波动的背景下,该风险进一步加剧。我国出口企业务必提高警惕,防范货款两空。
无单放货高发国家及法律风险
无单放货是指承运人、代理人或港务当局在未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凭副本提单或复印件向收货人放行货物。一旦货物被提走且尾款未结,出口企业将面临严重经济损失。值得注意的是,在部分国家和地区,无单放货属于合法行为,船公司在法律上无权控货。
中南美及非洲高风险国家名单
目前,以下国家实行单方面放货政策,海关决定是否放货给收货人:
例如,达飞轮船曾发布紧急通知,明确委内瑞拉港口(含拉瓜伊拉、卡贝略等)货物卸船后,承运人即失去控制权,货物将被强制交由当地海关或港务当局放行,收货人无需提供正本提单即可提货。商务部也曾就安哥拉无单放货事宜发出过紧急提醒。
欧美国家记名提单风险
除上述国家外,美国、加拿大、英国等国家允许凭记名提单副本提货。这意味着即使出口企业持有正本提单,若未能及时收回货款,仍可能发生无单放货情况。
预防措施与应对策略
针对无单放货风险,外贸企业应从合同签订、运输安排及事后救济三个层面建立风控体系。
事前预防:优化贸易条款与货代管理
- 优选贸易术语:签订合同时尽量采用CIF或C&F条款,避免使用FOB条款,防止外商指定境外货代掌控运输权。
- 审慎接受指定货代:若外商坚持FOB条款并指定船公司,可接受指定船东,但严禁接受未经批准在华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境外货代代表处。应向外商明确,未经批准签发提单属非法行为。
- 落实保函机制:如必须接受境外指定货代,须委托经批准的国内货代企业签发提单并掌握货权,同时要求代理出具保函,承诺凭信用证项下银行流转的正本提单放货,否则承担无单放货赔偿责任。
- 加强内部管控:警惕内部业务员或离职人员与境外货代、进口商串通骗货的风险。
事后应对:证据保全与司法救济
若不幸遭遇无单放货,企业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