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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单放货需谨慎,特别是出口这些国家

无单放货需谨慎,特别是出口这些国家 百运网
2019-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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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去年年底以来,中南美地区无单放货现象频发,已导致部分外贸企业及货代遭受损失。在中美贸易摩擦及汇率波动的背景下,该风险进一步加剧。我国出口企业务必提高警惕,防范货款两空。

无单放货高发国家及法律风险

无单放货是指承运人、代理人或港务当局在未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凭副本提单或复印件向收货人放行货物。一旦货物被提走且尾款未结,出口企业将面临严重经济损失。值得注意的是,在部分国家和地区,无单放货属于合法行为,船公司在法律上无权控货。

中南美及非洲高风险国家名单

目前,以下国家实行单方面放货政策,海关决定是否放货给收货人:

例如,达飞轮船曾发布紧急通知,明确委内瑞拉港口(含拉瓜伊拉、卡贝略等)货物卸船后,承运人即失去控制权,货物将被强制交由当地海关或港务当局放行,收货人无需提供正本提单即可提货。商务部也曾就安哥拉无单放货事宜发出过紧急提醒。

欧美国家记名提单风险

除上述国家外,美国、加拿大、英国等国家允许凭记名提单副本提货。这意味着即使出口企业持有正本提单,若未能及时收回货款,仍可能发生无单放货情况。

预防措施与应对策略

针对无单放货风险,外贸企业应从合同签订、运输安排及事后救济三个层面建立风控体系。

事前预防:优化贸易条款与货代管理

  1. 优选贸易术语:签订合同时尽量采用CIF或C&F条款,避免使用FOB条款,防止外商指定境外货代掌控运输权。
  2. 审慎接受指定货代:若外商坚持FOB条款并指定船公司,可接受指定船东,但严禁接受未经批准在华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境外货代代表处。应向外商明确,未经批准签发提单属非法行为。
  3. 落实保函机制:如必须接受境外指定货代,须委托经批准的国内货代企业签发提单并掌握货权,同时要求代理出具保函,承诺凭信用证项下银行流转的正本提单放货,否则承担无单放货赔偿责任。
  4. 加强内部管控:警惕内部业务员或离职人员与境外货代、进口商串通骗货的风险。

事后应对:证据保全与司法救济

若不幸遭遇无单放货,企业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 固定证据:迅速联系相关方催促付款,保留书面及电子证据(如企业域名邮件)。个人聊天记录需视具体情况认定证据效力。
  • 施压催收:尽快聘请律师发送律师函、催收函,并启动黑名单系统施加压力。
  • 注意诉讼时效:海事诉讼时效仅为一年(《海商法》第257条),且中断规则特殊。务必及时整理证据准备诉讼,避免因拖延错过时效。
  • 约定仲裁条款:建议在合同中约定仲裁作为争端解决方式。中国是《纽约公约》缔约方,仲裁裁决可在全球多数国家执行;而涉及外国当事人时,中国法院判决往往难以在国外得到承认与执行,仲裁能将司法救济转化为实质性救济。
  • 境外追偿:取得生效裁决后,可委托当地律师或专业机构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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