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范围扩大至全国,出口企业以人民币结算申报退(免)税的流程日益规范。根据国税函[2010]303号文件规定,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的退税资料及办理程序与外币结算基本一致,仅在电子数据申报时需增加相应标志。跨境人民币在操作上等同于汇率为1的外币,且退税资格与外汇来源国无关,境外汇入的人民币均可正常办理退税。
外贸企业与生产企业申报操作指引
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在申报系统录入时存在差异,需严格按照以下规范操作:
外贸企业申报要求
外贸企业可单独或与其他出口货物一并申报跨境人民币退税。由于申报系统仅有“美元离岸价”栏,以人民币报关的企业需输入换算后的美元离岸价,并在备案栏标注“KJ”,业务代码选择“KJ 跨境贸易”。
生产企业申报要求
生产企业必须将跨境人民币业务与其他出口货物一并申报。在“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中,需按以下标准填写:“原币代码”填“CNY”,“原币币别”填“人民币元”,“原币离岸价”按实际人民币金额填写,“原币汇率”填“100”,“美元汇率”按实际汇率填写。同时,备注栏须标注“KJ”,业务类型代码选择“KJ 跨境贸易”。
跨境人民币退税常见问题解析
报关币种与收汇方式
人民币结算并不强制要求人民币报关,也可使用其他币种报关;反之,人民币报关后收取其他货币亦可行。若美金预收货款并美金报关,余款以人民币收汇不会影响外汇监管及出口退税。但需注意,若人民币货款由境内银行转账支付,则无法办理退税,企业应避免此类操作。
结汇申报与换汇成本计算
跨境人民币结算申报时,须在明细数据备注栏填写“KJ”标志,并按税务机关要求单独申报批次。计算退税换汇成本时,应将报关人民币金额按当月平均汇率换算成美元,再套用公式正常计算。只要换汇成本在正常值范围内,即便因汇率选择导致人民币金额与报关单存在微小差异,也不会影响出口退税。
收汇审核资料要求
部分银行可能要求提供发票、合同、报关单及情况说明等资料方可入账。由于各银行监管力度不同,具体应以开户行回复为准。一般情况下,报关单结关后,企业可通过中国电子口岸执法系统出口退税模块查询并下载相关单据。
鉴于出口退税实行属地管理,具体执行细节建议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以确保合规高效办理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