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货主货代请注意:警惕目的港无人提货,产生高额滞港费

货主货代请注意:警惕目的港无人提货,产生高额滞港费 百运网
2019-08-29
1

在国际贸易与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中,收货人倒闭、目的港弃货、尾款无法回收以及货物在运输途中遗失或被抢等风险频发,常导致外贸及货代企业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本文结合宁波海事法院近年审理的两起典型案例,解析国际航运风险防范要点。

案例一:货物未申报价值,高额损失仅获最低标准赔偿

2013年,义乌市堆正进出口有限公司承接一笔23.6万美元的服装出口订单,委托现代商船株式会社承运。货物抵达墨西哥后,集装箱遭持械抢劫丢失。堆正公司遂起诉要求赔偿货款23.2万美元及海运费等共计约166万元人民币。

宁波海事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仅需赔偿1391.67美元(约合人民币9000元)及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求。

法官释法:务必在提单上记载货物价值

本案适用墨西哥法律。根据当地规定,若托运人未申报货物价值,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吨相当于15天最低工资的金额。尽管堆正公司报关单显示货值为23.2万美元,但提单及内陆运单均未记载该价值,无法证明已向承运人申报,故只能按最低限额获赔。

我国中小外贸企业在开拓新兴经济体市场时,面临多重风险。此案警示企业:出运货物时务必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并在单证上明确记载货物实际价值,以避免因未申报而导致索赔受限。

案例二:目的港无人提货,托运人与船公司分担滞箱费

2013年10月,浙江卓力电器公司出口一批电熨斗至巴塞罗那,运费到付。同年11月货物到港后,因收货人破产无人提货,产生高额滞箱费。马士基航运公司据此向卓力公司及货运代理人索赔滞箱费及运费共计20余万元。

宁波海事法院认定,卓力公司在知晓收货人破产后未及时处置货物,存在过错;马士基公司在货物滞留约3个月后才通知相关方,且未采取转移仓库等减损措施,亦有过错。最终判决卓力公司承担运费1.6万余元及滞箱费5万元。

法官释法:及时止损与合同条款选择至关重要

受国际经济形势影响,国外买方违约、破产或恶意拖延提货导致集装箱长期滞港的现象增多,部分南亚国家甚至存在买方通过不提货促使海关拍卖以低价收购货物的风险。

针对此类风险,建议外贸企业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 优化贸易条款:尽量采用CIF条款并使用信用证结汇,要求签发指示提单。即便买方违约,卖方仍可通过信用证收取货款。
  • 及时处置货物:一旦发生无人提货情况,托运人应尽早做出退运或弃货指示,防止费用扩大;承运人也应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并采取合理减损措施。
本文由百运网编辑,综自海运网等。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百运网
1234
内容 51166
粉丝 0
百运网 1234
总阅读74.5k
粉丝0
内容51.2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