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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国家无需国际物流提单也能提货,大家出货请小心!

这些国家无需国际物流提单也能提货,大家出货请小心! 百运网
2019-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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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有外贸企业遭遇“无单放货”风险:在持有正本提单且仅向客户展示确认件的情况下,货物到港后被客户提走并销售,直至一个月后才收到尾款。此类事件凸显了国际贸易中目的港提货规则差异带来的货款回收隐患。

什么是无单放货

无单放货,即无正本提单放货,是指承运人、代理人或港务当局在未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凭副本提单或复印件加保函将货物放行给收货人的行为。正常贸易流程应为“先付余款,后寄正本提单或电放”,但部分国家因特殊政策或法律惯例,导致出口商即使手握正本提单也无法控货。

无单放货高危国家及地区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进口货物的放货规定存在显著差异,以下区域需特别警惕:

中南美及非洲部分国家

巴西、尼加拉瓜、危地马拉、洪都拉斯、萨尔瓦多、哥斯达黎加、多米尼加、委内瑞拉等中南美国家,以及安哥拉、刚果等非洲国家,实行单方面放货政策。货物到港后,海关或港务当局有权直接将货物放行给提单记载的收货人,承运人失去控货权,收货人无需提供正本提单即可提货。

欧美部分国家

美国、加拿大、英国等国家允许凭记名提单(Straight B/L)副本提货。承运人只需核实收货人身份及到货通知背书即可交付货物,无须查验正本提单。若出口商未及时收汇,即便持有正本提单也难以阻止放货。

土耳其、印度及阿尔及利亚

上述国家实行舱单申报制度。货物到港前,一旦进口商完成舱单申报,货权即自动转移至收货人,出口商随即丧失对货物的控制权。

预防无单放货的策略

针对FOB条款下指定境外货代可能引发的串通骗货风险,建议采取以下风控措施:

优化贸易术语与运输安排

签订合同时尽量采用CIF或C&F条款,避免使用FOB条款,从而掌握运输主动权,防止外商指定境外货代。若客户坚持FOB条款,应拒绝未经中国主管部门批准在华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境外货代或其代表处,并明确告知其行为违法性。

规范指定货代操作流程

如必须接受境外指定货代,须委托经批准的国内货代签发提单以掌握控货权,并要求该货代出具保函,承诺仅凭信用证项下银行流转的正本提单放货,否则承担无单放货赔偿责任。沟通时可强调我方合作货代的经验优势或公司协议约束,婉拒客户指定货代的要求。

发生无单放货后的应对措施

若已发生无单放货,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维权行动:

积极追偿与责任追究

部分客户可能因资金周转问题协商无单放货后延期付款。此时应保持密切沟通,同时追究货代擅自放货的责任。若证实货代与买家恶意串通或涉嫌诈骗,应立即启动法律程序。

证据保全与时效管理

尽快收集并固定书面及电子证据(如企业邮箱往来记录)。及时聘请律师发送催收函,并准备诉讼材料。需特别注意,《海商法》规定海事诉讼时效仅为一年,且中断规则特殊,切勿因拖延而丧失胜诉权。

约定仲裁作为争端解决方式

建议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由于中国法院判决在境外执行困难,而仲裁裁决可依据《纽约公约》在全球多数缔约国得到承认与执行,能确保司法救济落到实处。获得生效裁决后,可委托当地律师或专业机构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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