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注意:目的港无人提货,船公司索赔20余万滞箱费!

注意:目的港无人提货,船公司索赔20余万滞箱费! 百运网
2020-01-02
1

近年来,受全球经济低迷及主要发达国家复苏乏力影响,对外贸易环境严峻。收货人倒闭、目的港弃货、尾款难收以及货物在运输途中遗失被抢等风险频发,致使外贸及国际货代企业蒙受重大损失。本文结合宁波海事法院两起典型案例,解析国际航运风险防范要点。

案例一:货物未申报价值,高额损失仅获最低标准赔偿

2013年,义乌市堆正进出口有限公司委托现代商船株式会社运输一批价值23.66万美元的服装至墨西哥。货物到港后,承运集装箱遭持械抢劫丢失。堆正公司起诉索赔货款23.2万美元及海运费等共计约166万元人民币。

宁波海事法院审理认为,涉案陆运区段发生于墨西哥,应适用当地法律。根据墨西哥法律规定,若托运人未申报货物价值,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吨15天最低工资。因提单及内陆运单均未记载货值,无法证明已向承运人申报,最终判决商船会社仅赔偿1391.67美元(约合人民币9000元)及利息,驳回其他诉求。

法官提示:FOB条款下务必规范申报货值

我国中小外贸企业在开拓新兴市场时,常面临多重风险。本案警示企业:出运货物时必须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并在单证上明确记载货物价值。依据《海商法》,多式联运经营人在特定区段的赔偿责任适用该区段法律。若未在运输单证中体现货值,一旦发生灭失或损坏,将难以获得足额赔偿,只能按目的地法定最低标准获赔。

案例二:目的港无人提货,托运人与船公司共担滞箱费

2013年10月,浙江卓力电器公司出口电熨斗至西班牙巴塞罗那,由马士基航运承运,运费到付。同年11月货物到港后,因收货人破产无人提货,产生高额滞箱费。截至2014年10月,滞箱费达3万余欧元(折合人民币20余万元)。马士基遂起诉卓力公司及货代索赔。

法院认定,卓力公司在知晓收货人破产后未及时处置货物,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同时,马士基在货物滞留约3个月后才通知相关方,且未采取转移仓储等减损措施,亦存在过错。最终判决卓力公司承担运费1.6万余元及滞箱费5万元。

法官提示:及时止损与合同风控是关键

当前因买方违约、海关扣留等原因导致的无人提货纠纷呈多发态势,部分不良买家甚至恶意拖延以图低价收购拍卖货物。建议外贸企业:

  • 订立合同时尽量采用CIF条款并使用信用证结汇,要求签发指示提单,以便在买方违约时仍能通过信用证收取货款;
  • 发生弃货情况时,托运人应尽早作出处理指示或通知承运人弃货,防止费用扩大;
  • 承运人应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并依法妥善处置货物,切实尽到减损责任。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百运网
1234
内容 51166
粉丝 0
百运网 1234
总阅读74.5k
粉丝0
内容51.2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