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重点解析第3.4类危险货物
危险货物是指在运输、装卸及贮存过程中,因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或放射性等性质,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特别防护的物资。物质的理化性质决定了其危害性,如与空气或水反应放热、氧化还原特性、易燃易爆混合气体形成、遇明火燃烧、受热摩擦分解以及毒性和放射性等。
鉴于化学危险品类别繁多且性质各异,为确保储运安全并便利运输,必须依据主要特性对其进行科学分类。为适应国际贸易需求并与国际接轨,我国铁路、公路、水路及民航等部门在制定《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时,均原则上采用联合国推荐标准及国家标准GB6944-86《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实现了国内各运输方式危险货物分类的统一。
危险货物九大类分类体系
根据1987年7月1日实施的国家标准GB6944-86,危险货物共分为以下九类:
- 第1类:爆炸品
- 第2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 第3类:易燃液体
- 第4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 第5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 第6类: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
- 第7类:放射性物品
- 第8类:腐蚀品
- 第9类:其他危险物品
汽车运输对第9类的特殊规定
国家标准GB6944-86中的第9类主要适用于民航运输中的磁性物品及特定管制物品(指具有麻醉、毒害等性质,可能导致机组人员不适并危及飞行安全的物资)。由于此类物品在汽车运输中不构成安全妨碍,因此交通部行业标准JT313088《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未将其列入管理范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