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关总署2020年第53号公告,自4月10日起,对“6307900010”等11类医疗物资实施出口商品检验,共涉及19个HS编码。此前,出口检测试剂已纳入卫生检疫管理。
一、出口申报规范
企业通过单一窗口申报报关时需注意,此次新增法检出口医疗物资一般无需实施产地检验,报关时无需提供出口电子底账。
1. 填报用途及医用属性
出口法检医疗物资需在报关单商品名称栏填报用途,并注明是否医用;检测试剂需特别注明是否为新型冠状病毒检测用。若同一HS编码下包含医疗与非医疗物资,应根据生产制造标准确定其属性。
2. 五类重点物资申报要求
针对三部委“5号公告”所列的新冠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5类物资,报关时须提供书面或电子声明及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其中,新冠病毒检测试剂还须提供药监部门出具的出口销售证明。
3. 其他法检物资申报要求
除上述五类外的其他出口法检医疗物资,应当提供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备案证明和质量安全承诺声明。无法提供相关证明和声明的,海关将实施严密监管。
4. 检测试剂卫生检疫审批
新冠病毒检测试剂发货人应申请卫生检疫审批,凭《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通过单一窗口报检。经海关检验合格获得电子底账后,报关时填写对应账号。
合规警示:企业须如实申报,将医用物资伪报为非医用物资者将依法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质量安全标准
出口法检医疗物资应符合进口国(地区)要求;若进口国无明确标准,则应符合我国质量安全标准。
国内外医疗物资质量安全标准可登录“海关总署网站—总署概况—商品检验司—政策法规”栏目查询。部分国家防疫物资技术法规及中外标准对比文件亦在该平台不定期更新。
三、装运前检验规定
依据中国与国外政府签订的双边协议,以下国家和地区的商品需申请实施装运前检验:
- 塞拉利昂、埃塞俄比亚:每批次价值在2000美元以上的贸易性质商品。
- 伊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产品目录》中第25-29章、31-97章,且海关监管条件为B、检验检疫类别为N的产品。
- 也门:HS编码中第25至29章和第31至97章的产品。
责任声明:企业是出口医疗物资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对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行为,海关将依法依规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息来源:重庆海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