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9日医疗物资出口报关标准更新要点
针对近期医疗物资出口通关要求,海关对非医用口罩及医用防疫物资的申报规范进行了明确。以下为最新执行标准及合规提醒,供外贸企业参考。
非医用口罩出口合规要求
1. 标识与备案信息
产品本体、外包装或合格证上必须清晰显示生产企业名称。若使用英文标识,需同步提供经营者备案登记证。
2. 最小包装合格证明
货物内每个独立小包或盒装均需附带加盖公章的合格证。产品本体、包装或合格证上必须完整标注以下六项信息(缺一不可):执行标准、生产批次、厂商名称、厂商地址、生产日期、有效期。
3. 非医用声明
出口非医用口罩时,必须提供书面非医用声明文件。
4. 医用属性界定红线
普通口罩严禁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否则将被认定为医用口罩:
- 外包装印有中英文“医用”字样;
- 执行标准为医用标准;
- 带有FDA认证标志或CE EN14683标志。
5. 检测报告
需提供符合要求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医用防疫物资出口合规要求
1. 资质证照文件
申报时需提交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2. 医疗物资声明规范
声明表格内容不得留空,表头禁止出现“模板”字样,并须加盖生产及销售单位公章。
3. 质量检测证明
须提供厂家出具的产品检测合格报告。
4. 信息一致性与名录核查
生产厂家名称、注册证商品名称及型号必须与报关单信息严格对应。同时,生产企业须在海关备案名录内,且注册号可在药监局官网查询验证,方为有效。
5. 最小包装标识要求
每个独立小包或盒装均须附带加盖公章的合格证。产品本体、包装或合格证上必须完整标注以下八项信息(缺一不可):执行标准、生产批次、厂商名称、厂商地址、生产日期、有效期、医疗器械注册证号、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号。
国内外口罩执行标准对照参考
欧洲标准分类:
- 民用防护:EN-149、EN-143
- 医用外科:EN-14683
国内标准分类:
- 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YY/T 0969-2013
- 医用外科口罩:YY 0469-2011
- 医用防护口罩:GB 19083-2010
- 日常防护型口罩(民用):GB 2626-2006、GB/T 32610
其他医用判定依据:
- 带有FDA标志(ASTM F2100:19)视为医用;
- 包装出现“MEDICAL”等医用字样视为医用。
海关监管警示与便利措施
海关郑重提醒:对于通过伪瞒报、夹藏夹带等方式逃避法定检验,或存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的企业,海关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如实申报、守法经营的企业,海关将持续提供通关便利化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