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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12号公告热点问题的回应

商务部:关于12号公告热点问题的回应 百运网
2020-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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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12号公告,非医用口罩出口

防疫物资出口政策核心问答

非医用口罩出口合同执行标准

1. 4月26日前签订的非医用口罩出口合同,生产企业是否需列入医保商会清单?

答:不需要。该日期前签订的合同按公告发布前的方式执行,生产企业无需在医保商会公布的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清单内。但出口企业报关时须提交电子或书面的出口方与进口方共同声明。

2. 4月26日后签订的非医用口罩出口合同,未入清单企业能否出口?

答:视约定标准而定。若双方约定按国外标准出口,生产企业必须列入医保商会清单;若约定不按国外标准出口,且生产企业不在市场监管总局查处的质量不合格产品及企业清单内,在提交共同声明的前提下可以出口。

五类医疗物资出口公告执行细则

3. 12号公告出台后,5号公告是否继续执行?

答:继续执行。12号公告是对5号公告的完善与优化,两者同步实施。具体为:按中国质量标准出口的五类医疗物资(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需提供药监部门批准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按国外质量标准出口的,生产企业须在医保商会公布的相关清单中。

4. 有国外CE/FDA证书但无国内注册证,且出口国无对应证书,如何处理?

答:只要买卖双方约定接受国外标准即可出口,该标准不强制要求为进口国(地区)的质量标准。

5. 已在国家药监局注册但未在12号公告清单内的产品,可否正常出口?

答:可以。两个公告针对主体不同且同步执行。5号公告明确符合中国质量标准的产品需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对于专供出口或海外代工等未取得国内注册认证的企业,应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并体现在医保商会清单中。自4月26日起,报关时还需提交承诺产品符合进口国(地区)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的书面声明。

医保商会防疫物资企业清单申报指南

申报流程与资质审核

1. 企业如何进入医保商会公布的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清单?

答:根据商务部4月25日发布的《关于组织做好审核确认符合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名单有关工作的通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企业自愿填报及初审。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清单由地方商务部门初审后直接报送国家医疗物资商业出口工作机制办公室(商务部外贸司)并抄送医保商会。医保商会组织专家审核确认后报商务部批准,动态更新名单。具体申报材料请咨询当地商务部门。

2. 外贸企业申请加入清单有何要求?

答:清单仅公布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防疫物资生产企业(供货方)。外贸企业不可直接申请,但可协助或提醒供应商进行申报。

3. 进入名录是否必须成为医保商会会员?

答:无关。此项工作是医保商会受政府委托提供的专业性公共服务,旨在核对确认企业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情况,结果与企业是否为会员无关。

申报时效与反馈机制

4. 企业资料上报时限及清单发布频率是怎样的?

答:上报时限:4月26日至29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每日审核后报送;自4月30日起,原则上每周三17:00前报送一次。发布频率:医保商会完成专家确认后报送商务部,通常2-3天后适时发布。

5. 企业如何查询审核结果及补交资料?

答:审核结果由国家医疗物资商业出口工作机制办公室通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企业可向当地咨询或登录医保商会网站(www.cccmhpie.org.cn)查看。若资料不完整,将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通知企业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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