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证书是出口国特定机构出具的货物原产证明文件,也是进口方享受关税减免的法定凭证,被誉为国际贸易中的“纸黄金”。电子信息交换系统的应用,有效压缩了通关时间,提升了监管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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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便利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货物合规通关,自2020年10月15日起,“中国—印度尼西亚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正式运行,实现与印尼实时传输《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中国东盟框架协议》)项下原产地证书及流动证明电子数据。现将相关申报事宜公告如下:
一、进口申报规范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凭印尼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或流动证明申请享受协定税率时,应遵照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1号及2017年第67号规定执行:
1. 正常申报流程
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时,需在“随附单证栏”代码栏填写“Y”,编号栏填写“〈02〉+原产地证书编号”,并在“单证对应关系表”中准确填报商品项对应关系。无需再填报原产地证据文件电子数据和直接运输规则承诺事项,也无需上传电子文件。
2. 异常处理及过渡期安排
若系统提示无相关电子信息,在2020年10月15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进口人可通过“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补录信息并上传证据文件;自2022年1月1日起,须按现行规定办理税款担保手续。
二、出口申报要求
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报输往印尼货物时,应按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1号规定,准确填制出口报关单或出境备案清单中的原产地信息。
信息补录与修改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出口人应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单修改手续以补充原产地信息:
- 系统提示不存在原产地证书或流动证明电子信息;
- 出口时未按规定填制原产地信息;
- 出口后因证书信息变更需修改报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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