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提单主要项目填制说明
托运人(Shipper)
托运人即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契约的发货人。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通常以受益人为托运人;托收方式则以委托人为托运人。根据《UCP500》第31条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可接受表明以信用证受益人以外第三者为发货人的运输单据。
收货人(Consignee)
收货人栏需严格按合同和信用证规定填写,常见填法如下:
1. 记名式:直接填写指定公司或企业名称。该提单不可背书转让,仅限指定收货人提货或由其转让。
2. 不记名式:留空或填“To Bearer”。承运人凭提单持有人交货,持单人即可提货。
3. 指示式:分为不记名指示和记名指示。
- 不记名指示:填“To Order”,又称空白抬头。发货人须在背面背书方可转让。背书分记名背书(注明“Deliver to ×××”并签章,货权归记名人且不可再转让)和不记名背书(仅签章,货权归持单人)。
- 记名指示:包括凭发货人指示(“To Order of Shipper”,寄单前须背书)、凭开证申请人指示(“To Order of Applicant”)及凭开证行指示(“To Order of Issuing Bank”)。
实务中,L/C项下多使用指示式,托收方式普遍使用不记名指示式。若作成代收行指示式,须事先征得代收行同意。根据URC522第10条a款,未经银行同意将货物运交银行或以银行为收货人,银行无义务提货,风险和责任由发货人承担。
被通知人(Notify Party)
原则上按信用证规定填写。被通知人是收货人的代理人或提货人,需提供详细名称和地址以便到港后通知提货。若L/C未规定明确地址,为保持单证一致,正本提单可不列明,但副本提单须写明详细地址。托收方式下一般填付款人。
船名与港口信息
船名(Ocean Vessel):填写承运人配载的装货船名,班轮运输需加注航次(Voy.No.)。
装运港(Port of Loading):填写实际装货港名。L/C项下必须符合规定,如L/C规定“中国港口”,应按实际装运的具体港口名称填写,不可照抄笼统表述。
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L/C项下须按规定办理。若L/C规定两个以上港口或笼统写“××主要港口”,只能选择其一或填明具体名称。
- 若L/C规定卸货港后有“In Transit to ××”,应在托运人声明栏或唛头下方加列。我国出口商仅负责至卸货港时,不可在卸货港后加填转运地,以免承担额外责任。
- 对美加O.C.P地区出口,卸货港后常加注“O.C.P ××”。例如L/C规定“Los Angeles O.C.P Chicago”,目的港填“Los Angeles O.C.P”,并在空白处或唛头下加注“O.C.P. Chicago”以便转运。
货物描述与数量
唛头(Shipping Marks/Marks & Nos):L/C有明确规定则按其缮打;无规定则按约定或卖方决定,并确保单单一致。
包装与件数(No. & kind of Packages):散装货物填“In Bulk”,大写件数栏可留空。单位件数与实际相符,大写合计数需用英文填写。多种包装单位应分别列示数量后再汇总,例如:
300 Cartons
400 Iron drums
700 packages
商品名称(Description of Goods):原则上按L/C规定并与发票一致。若品名较多且包装相同,可使用类别总称,如餐刀、叉等统称为“餐具×××Cartons”。
毛重和体积(Gross Weight & Measurement):除L/C特别规定外,一般只填总毛重(公斤)和总体积(立方米),不显示净重和单位体积。
运费、签发与份数
运费支付(Freight & Charges):CIF和CFR条件填“Freight Prepaid”或“Freight Paid”;FOB条件填“Freight Collect”或“Freight Payable at Destination”。租船契约提单有时填“Freight Payable as Per Charter Party”。若L/C要求注明金额,按实付额填写。
签发地点与日期(Place and date of Issue):地点一般为装运港,日期须早于或等于L/C装运期。倒签提单(Ante-Dated B/L)和预借提单(Advanced B/L)存在巨大风险,应严格避免。
承运人签章(Signed for the Carrier):须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字生效。根据《UCP500》第23条a(1)款,签署人可以是承运人、具名代理人、船长或船长的具名代理人。
提单签发份数(No. of Originals B/L):按L/C规定出具。若规定“Full set 3/3 Original...”,议付时必须提交三份正本;若仅规定“Full set...”,则按实际签发的全套正本提交。
其他注意事项
提单号码(B/L NO):位于右上角,是承运人对货物的编号,保险单、装运通知等单据也需注明此号。
背面条款:提单背面印有运输条款,虽为承运人单方制定,但构成双方运输契约的证明。各国航运公司格式不同,但内容大同小异,首要条款通常规定适用的国际公约(如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等),作为争议解决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