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方海外(OOCL)更新了出口至印度货物的提单及申报要求。为便于外贸及物流从业者合规操作,现将核心要点梳理如下。

集装箱与运费结算规范
- 同一票提单严禁混用自有箱与非自有箱。
- 不接受FCL/LCL拼箱模式,且单个集装箱不得对应多个收货人。
- 海运费及相关附加费必须在起运港或第三地结算,禁止在印度当地支付。
收发货人信息填报要求
- 发货人:不得为印度公司,且必须显示完整的公司名称及地址。
- 收货人:原则上须为印度当地公司并显示完整信息。若收货人为“To Order”或银行,通知人必须是印度当地公司并显示完整信息。
- 特殊转运:经加尔各答转运至尼泊尔或不丹的货物,收货人可为最终目的地公司,但需提供永久账号(PAN)。
- 资质文件:真实进口商作为收货人或通知人时,须提供进出口号码(IEC);所有情况均需提供通知人PAN号。若收货人与通知人同为货代,还需提供收货人的PAN号。
- 那瓦西瓦港特别规定:凡涉及真实进口商信息的出口货物,必须提供其邮箱、IEC号及消费税识别码(GSTIN)。
货物申报与转运限制
- HS编码:出口或中转印度的货物必须提供6位HS Code。混装不同HS Code货物时,需按编码分条发送Cargo信息。
- 货值申报:出口印度及经印转运至尼/不丹的货物,须在Shipping Instruction备注中提供总货值用于海关申报,该信息不会显示在提单上。
- 自安排转运:客户自行安排从印度转运至尼泊尔时,提单需注明相关转运条款,并提供及时提货还箱保函。
- 特定货物转运禁令:危险品提单不得显示转运至ICD Tughlakabad条款;家庭用品或个人物品不接受转运至ICD Mulund。
目的港禁限类货物清单
印度目的港海关对以下品类实施进口限制,请务必提前核实:
- 全境禁入:手机及配件、鞋类、女士包袋、化妆品、焊接网、糖果及奶粉等食品。
- 金奈港禁入:新奇玩具类(Shipper声明为Novelties但实际混装其他物品)、游戏及配件、电磁炉及炊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