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际海运事故频发,货损索赔成为跨境卖家关注的焦点。本文梳理了国际海运货损的索赔对象及诉讼策略,旨在为从业者提供实务参考。

国际海运货损索赔对象与法律实务解析
国际海运货损按成因主要分为一般货损(含多式联运及水路运输)和船舶碰撞导致的货损。针对不同情形,索赔对象的确定及诉讼策略存在显著差异。
一般货损: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选择策略
在水路货物运输中,原告通常可选择起诉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若承运人偿付能力充足,建议仅起诉承运人以简化诉讼程序;若承运人资信不明,则应同时起诉实际承运人以保障债权实现。尽量避免单独起诉实际承运人,以免陷入诉由认定困难或举证受阻的困境。
责任主体的识别规则:
- 有合同约定:若合同非代理性质,合同相对方即为承运人。
- 无合同约定:依据船舶租赁情况判定。航次租船下,承租人为承运人;光船租赁下,承租人为实际承运人;否则船舶所有人为实际承运人。
- 挂靠经营:应将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列为共同被告。
多式联运货损:若能明确受损区段,应同时起诉多式联运经营人及该区段实际承运人;若无法确定受损区段,则需将多式联运经营人及各区段承运人一并列为被告,水路段可追加实际承运人。
船舶碰撞货损:基于过失比例的诉讼路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碰撞致货损权利人既可对本船提起违约之诉,也可对碰撞方提起侵权之诉。但需注意,本船有权依据《海商法》主张按过失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应根据碰撞责任划分选择最优诉讼主体。
单方责任情形:
- 本船全责:仅起诉本船,可自主选择违约或侵权诉由。
- 他船全责:仅起诉他船,但必须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
双方或多方责任情形:应同时起诉本船与他船,并以侵权为由要求各方按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若仅起诉本船,可能因对方行使比例抗辩权而无法获得全额赔偿。
特殊风险提示:当涉案船舶存在已登记的光船租赁关系时,尤其在未申请扣船或光租承租人为空壳公司的情况下,建议将船舶所有人和光船承租人列为共同被告,以规避执行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