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3日,海关总署发布2021年第39号公告,宣布自6月10日起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此次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旨在优化进出口商品监管。
取消部分商品进口检验
对涉及机电产品、金属材料、化工品及仿真饰品等234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取消监管条件“A”。调整后,海关将不再对上述商品实施进口检验。
加强再生原料与钢坯生铁监管
针对进口再生原料涉及的8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增设监管条件“A”,正式纳入进口商品检验范围。
针对出口钢坯、生铁涉及的24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增设监管条件“B”,对相关商品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本公告自2021年6月10日起施行,具体监管要求以附件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