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新规解读及实务要点
导读: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15号),将金税三期工程系统与出口退税管理系统整合。此次调整坚持便民导向,大幅简并了申报、报送资料及办税程序等流程。针对外贸企业关注的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变化及实务问题,现梳理核心要点如下。

三类出口企业评定标准新增M级情形
根据《公告》,《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中三类出口企业的评定标准有所调整。在原规定基础上,结合纳税信用评价新增M级的政策背景,明确将“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C级”调整为“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C级、M级或尚未评价纳税信用级别”。
具体而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其管理类别应评定为三类:
- 自首笔申报出口退(免)税之日起至评定时未满12个月;
- 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C级、M级或尚未评价纳税信用级别;
- 上一年度发生过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的情形,但尚未达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或司法机关处理标准;
- 存在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失信或风险情形。
分类管理类别生效时间及过渡安排
年度评定结果自评定完成后的次月1日起生效;动态调整和复评结果则于评定完成后的次日起生效。
需注意过渡期衔接规则:在新的管理类别生效前,企业已申报的出口退(免)税业务,仍按原类别办理。
外贸综合服务业务界定规范
《公告》进一步明确,《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中所称“外贸综合服务业务”,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35号)中关于代办退税业务的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