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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运提单不会填吗?百运网手把手教你!

国际海运提单不会填吗?百运网手把手教你! 百运网
2021-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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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际海运提单不会填吗?百运网手把手教你!很多初次发国际海运的外贸人和跨境电商卖家不清楚国际海运提单该如何填写,接下来,百运网将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海运提单主要项目填制说明 1、托运

国际海运提单填写指南:外贸与跨境电商卖家必读

许多初次从事国际海运的外贸从业者及跨境电商卖家对提单填制存在困惑。本文梳理了海运提单核心项目的规范填法,旨在帮助相关人员准确制单,规避贸易风险。


海运提单主要项目填制说明

1. 托运人(Shipper)

即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契约的发货人。信用证(L/C)支付方式下,通常以受益人为托运人;托收方式下则以委托人为托运人。根据《UCP500》第31条,除非L/C另有规定,银行接受以L/C受益人以外的第三方为发货人的运输单据。

2. 收货人(Consignee)

需严格按合同和L/C规定填写,常见形式如下:

(1)记名式:直接填写指定公司名称。该提单不可背书转让,仅由指定人或受让人提货。

(2)不记名式:留空或填“To Bearer”。凭提单持有人交货,持有即有权提货。

(3)指示式:分为不记名指示和记名指示。

  • 不记名指示(To Order/空白抬头):发货人须在背面背书方可转让。记名背书后货权归被背书人且不可再转;不记名背书(空白背书)后货权归持单人。
  • 记名指示:如“To Order of Shipper”,发货人须寄单前背书;“To Order of Applicant”或“To Order of Issuing Bank”则按L/C要求填写对应申请人或开证行名称。

实务中,L/C项下多用指示式,托收项下多用不记名指示。若作成代收行指示,须事先征得同意。依据URC522,未经银行同意将货物运交银行或以银行为收货人,银行无提货义务,风险由发货人承担。

3. 被通知人(Notify Party)

原则上按L/C规定填写,作为收货代理人或提货人,需提供详细名称地址以便到港通知。若L/C未规定明确地址,正本可不列明但副本必须注明详细地址。托收方式下一般填付款人。

4. 船名(Ocean Vessel)

填写承运人配载的实际装货船名,班轮运输通常加注航次(Voy.No.)。

5. 装运港(Port of Loading)

填写实际装货港名。L/C项下严禁照抄笼统表述(如“Chinese Port”),必须使用具体港口名称。

6. 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

L/C项下须按规定填写。若L/C列出多个港口或笼统表述(如“European Main Ports”),只能选择其一或填明具体港口。

若L/C规定“In Transit to ××”,仅在托运人声明栏或唛头下方加列,不得在卸货港后直接添加,以免混淆卖方责任范围。

出口美加O.C.P.地区时,卸货港后常加注“O.C.P. ××”。例如L/C规定“Los Angeles O.C.P. Chicago”,目的港填“Los Angeles O.C.P.”,并在空白处或唛头下加注“O.C.P. Chicago”以便转运。

7. 唛头(Shipping Marks/Marks & Nos)

L/C有明确规定从其规定;无规定则按买卖双方约定或卖方决定缮制,并确保单单一致。

8. 包装与件数(No. & kind of Packages)

散装货物填“In Bulk”,大写件数栏可留空。单位件数与实际货物相符,总件数需用英文大写表示。多种包装单位应分别列示数量后再汇总,例如:

300 Cartons
400 Iron drums
700 packages

9. 商品名称(Description of Goods)

原则上按L/C填写并与发票一致。若品名繁多且包装统一,允许使用类别总称(如“餐具×××Cartons”)概括。

10. 毛重和体积(Gross Weight & Measurement)

除L/C特别规定外,一般只填总毛重(kg)和总体积(m³),不显示净重和单位体积。

11. 运费支付(Freight & Charges)

CIF/CFR条款填“Freight Prepaid”或“Freight Paid”;FOB条款填“Freight Collect”或“Freight Payable at Destination”。租船契约提单可能要求注明“Freight Payable as Per Charter Party”。若L/C要求注明金额,按实付额填写。

12. 签发地点与日期(Place and date of Issue)

签发地通常为起运港,日期应早于或等于L/C规定的装运期。倒签提单(Ante-Dated B/L)和预借提单(Advanced B/L)虽可用于满足单证相符,但存在巨大法律与经济风险,应严格避免。

13. 承运人签章(Signed for the Carrier)

提单须经承运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生效。依据《UCP500》第23条a(1)款,签署人可以是承运人、具名代理人、船长或船长的具名代理人。

14. 提单签发的份数(No. of Originals B/L)

严格按L/C规定出具正本份数。若L/C规定“Full set 3/3 Original...”,议付时必须提交三份正本。若仅规定“Full set”而未明示份数,依据《UCP500》第23条a(4)款,指船方实际签发的全套正本。

15. 提单号码(B/L NO)

位于提单右上角,是承运人对货物的编号,也是保险单、装运通知等关联单据的必备信息。

提单背面条款与法律适用

提单背面印有运输条款(Terms and Conditions of Shipment),涵盖定义、责任、费用、限额及共同海损等内容。这些条款由承运人单方制定,托运人鲜有修改机会,因此提单被视为运输契约的证明而非契约本身。首要条款通常规定适用的国际公约(如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作为争议解决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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