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木质包装定义与监管主体
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或加固货物的天然木质材料,包括木板箱、木托盘、木框、垫木等。经人工合成或深度加工的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以及厚度≤6mm的薄板旋切芯、锯屑、刨花等除外。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进境木质包装检疫规定
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须在输出国政府检疫主管部门监督下按IPPC要求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专用标识。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具体处置流程如下:
已加施IPPC标识
按规定抽查检疫。未发现活体有害生物的,立即放行;发现活体有害生物的,监督货主或其代理人进行除害处理。
未加施IPPC标识
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或销毁处理。
标识状态不确定
按规定抽查检疫。确认已加施标识且无活体有害生物的,予以放行;发现有活体有害生物的,监督除害处理;确认未加施标识的,实施除害或销毁处理。
出境木质包装处理标准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须依据《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标识。该处理应由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授权的有资质企业施行。
热处理(HT)
木材中心温度至少达到56℃并持续30分钟以上。窑内烘干(KD)、化学加压浸透(CPI)等方法若能达到同等技术指标,亦可视为有效热处理。
溴甲烷熏蒸处理(MB)
常压下熏蒸最低温度不应低于10℃,时间不少于16小时。不同温度下的剂量与浓度要求如下:
| 温度 | 剂量(g/m³) | 最低浓度要求(g/m³) | |||
|---|---|---|---|---|---|
| 0.5小时 | 2小时 | 4小时 | 16小时 | ||
| ≥21℃ | 48 | 36 | 24 | 17 | 14 |
| ≥16℃ | 56 | 42 | 28 | 20 | 17 |
| ≥11℃ | 64 | 48 | 32 | 22 | 19 |
其他认可方法
采用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或输入国家/地区认可的其他除害处理方法。
经上述规范处理并加施IPPC标识的木质包装通常无需另行出具熏蒸证书,该标识具有国际通用性。如确需熏蒸证,须先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由授权企业专业处理并加施标识后,将结果报送检验检疫机构确认出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