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运目的港无人提货风险警示
导读:受复杂国际贸易形势影响,国外买方破产、货物被扣或质量争议等原因导致目的港无人提货现象频发,由此产生的高额滞箱费成为出口企业面临的重大风险。本文结合真实司法案例,解析责任认定逻辑并提供合规防范建议。

典型案例:目的港弃货致高额索赔
2013年10月,浙江慈溪卓力电器公司委托浙江外运有限公司宁波明州分公司向马士基航运订舱,出口一批电熨斗至西班牙巴塞罗那。提单显示托运人为卓力电器,收货人为法格公司,运费到付,使用1个40尺集装箱。
同年11月19日货物到港后,因收货人法格公司破产无人提货,产生巨额滞箱费。截至2014年10月29日,按马士基官网费率计算,该集装箱滞箱费达30104欧元(约合人民币20余万元)。马士基遂向宁波海事法院起诉,要求托运人支付相关费用。
法院判决:托运人与承运人均担责
宁波海事法院审理认为,卓力电器在知悉收货人破产无法提货后,虽曾询问退运事宜但未获答复,作为托运人仍应持续关注货物状态并及时作出处理指示,以避免损失扩大。同时,马士基公司在货物滞留约3个月后才通知相关方,且在托运人未给出指示时未采取转移仓库等有效减损措施,对费用过高亦存在过错。
最终判决:卓力电器与外运明州分公司承担运费人民币16690元;卓力电器另行支付滞箱费人民币5万元。
法官释法与风险防范建议
当前,因目的港长期滞留引发的堆存费、超期使用费纠纷呈多发态势。除经济下行导致买方倒闭外,部分南亚国家买方甚至恶意拖延提货,企图通过海关拍卖低价获取货物,给国内出口商造成损失。
贸易条款与结算方式优化
外贸企业在签订销售合同时,建议优先采用CIF条款并使用信用证结汇,要求签发指示提单。此举可确保即使买方违约拒收货物,卖方仍能通过信用证安全收汇,掌握货权主动权。
应急处置与减损义务
一旦发生收货人不提货情况,托运人应尽早处置货物,必要时及时通知承运人弃货,防止费用无限累积。承运人则须履行告知义务,及时向托运人或货代通报无人提货情况及费用风险,征询处理意见;若收货方无反馈,应依法妥善处置货物,切实尽到减损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