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运目的港无人提货,警惕高额滞箱费!
受复杂国际贸易形势影响,国外买方破产、货物被海关扣留或存在质量问题等原因,常导致目的港无人提货并产生高额费用。百运网通过一则真实案例,解析目的港无人提货的法律风险与应对策略。

真实案例:收货人破产致巨额滞箱费纠纷
2013年10月,浙江慈溪卓力电器公司委托浙江外运有限公司宁波明州分公司向马士基航运订舱,出口一批电熨斗至西班牙巴塞罗那。提单显示运费到付,收货人为法格公司。同年11月19日货物到港后,因法格公司破产无人提货,产生高额滞箱费。截至2014年10月29日,一个40尺集装箱滞箱费达30104欧元(约合人民币20余万元)。马士基遂向宁波海事法院起诉,要求卓力公司等支付相关费用。
法院判决:托运人与承运人均担责
宁波海事法院审理认为,卓力电器作为托运人,在确认收货人破产无法提货后,虽曾询问退运事宜,但未持续关注货物状态并及时作出处理指示,对费用扩大负有责任。同时,马士基在货物到港约3个月后才通知相关方,且在托运人未给出指示时未采取转移仓库等有效减损措施,亦存在过错。
最终判决:卓力电器和外运明州分公司承担运费折合人民币16690元;卓力电器另需支付滞箱费人民币5万元。
法官释法:外贸企业风险防范与处置建议
当前,因国外买方倒闭、恶意压价、海关扣货或质量争议导致的集装箱长期滞港纠纷呈多发态势。部分南亚国家买方甚至企图通过拖延提货致使货物被海关拍卖,以便低价收购,给国内出口商造成损失。
贸易条款与结算方式优化
建议外贸企业在订立销售合同时,尽可能采用CIF条款并使用信用证结汇,要求签发指示提单。此举可确保即使买方违约弃货,卖方仍能通过信用证收取货款,降低收汇风险。
异常情况的及时处置义务
当发生收货人不提货情况时,托运人应及早采取处置措施,防止目的港费用进一步增加,必要时需果断通知承运人弃货。承运人则须及时向托运人或货运代理人通报无人提货情况及费用风险,征询处理意见;若收货方无反馈,也应依法妥善处置货物,切实履行减损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