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关总署调整出口化肥检验监管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海关总署发布2021年第81号公告,对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进行调整。自2021年10月15日起,涉及出口化肥的29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增设海关监管条件“B”,海关将依法对相关商品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合规申报提醒
本次调整自2021年10月15日正式生效。相关企业务必及时关注新规,确保合规申报,避免因不了解监管条件变化而导致退单等问题。特别需注意此前无监管条件代码、现调整为有监管条件代码的商品类别。

注:A代表入境检验建议,B代表出境检验检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