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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运提单这样填准没错!外贸人看过来!

国际海运提单这样填准没错!外贸人看过来! 百运网
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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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际海运提单这样填准没错!外贸人看过来!国际海运提单是国际贸易运输中重要的单据,不仅关乎大家的货物是否能安全出运,而且还会关系到大家后期的退税。然后,现在还有很多外贸新人和跨境电商卖家对国际海运提单不

国际海运提单填写规范指南

国际海运提单是国际贸易运输中的核心单据,直接关系到货物安全出运及后续退税流程。针对外贸新人及跨境电商卖家在提单制作中常见的疑问,本文梳理了提单各栏目的填写规范与注意事项,以供实务参考。


提单关键栏目填写规范

托运人与收货人信息

1. 托运人(Shipper)

即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契约的发货人。信用证(L/C)支付方式下,通常以受益人为托运人;托收方式下则以委托人为托运人。根据《UCP500》第31条,除非L/C另有规定,银行接受表明以L/C受益人以外第三者为发货人的运输单据。

2. 收货人(Consignee)

需严格按合同和L/C规定填写,常见方式如下:

  • 记名式:直接填写指定公司名称。此类提单不可背书转让,仅限指定人提货或由其转让。
  • 不记名式:留空或填“To Bearer”。凭提单持有人交货,持有即拥有货权。
  • 指示式:分为不记名指示和记名指示。不记名指示(To Order)需发货人背书方可转让;记名指示(如To Order of Shipper/Applicant/Bank)则按L/C具体要求填写并由相应方背书。实务中L/C项下多用指示式,托收方式普遍使用不记名指示式。

注意:若作成代收行指示式,须事先征得代收行同意。未经同意将货物直接运交银行或以银行为收货人,银行无义务提货,风险由发货人承担。

3. 被通知人(Notify Party)

原则上按L/C规定填写,通常为收货人代理人或实际提货人。必须提供详细名称和地址以便到港通知。若L/C未明确地址,为保持单证一致,正本提单可不列明,但副本提单须注明详细地址。托收方式下一般填付款人。

运输与货物信息

4. 船名(Ocean Vessel)

填写承运人配载的实际装货船名,班轮运输建议加注航次(Voy.No.)。

5. 装运港(Port of Loading)

填写实际装货港名。L/C项下严禁照抄“Chinese Port”等笼统表述,必须填写具体港口名称。

6. 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

L/C项下须按规定填写。若L/C规定多个港口或笼统写“主要港口”,只能选择其一或填明具体名称。若L/C规定“In Transit to ××”,应在声明栏或唛头下方加列,不可直接填在卸货港后,以免混淆卖方责任界限。

出口美加O.C.P地区时,卸货港后常加注“O.C.P ××”。例如L/C规定“Los Angeles O.C.P Chicago”,目的港可填“Los Angeles O.C.P”,并在空白处或唛头下加注“O.C.P. Chicago”以便转运。

7. 唛头(Marks & Nos)

L/C有明确规定者从其规定;无规定者按买卖双方约定或卖方决定缮制,务必确保单单一致。

8. 包装与件数(No. & kind of Packages)

散装货物填“In Bulk”,大写件数栏可留空。单位件数与包装须与实际相符,大写合计数需用英文填写。多种包装混合时,应分别列明数量后再汇总。例如:300 Cartons, 400 Iron drums, Total: 700 packages。

9. 商品名称(Description of Goods)

原则上按L/C填写并与发票一致。若品名繁多且包装统一,允许使用类别总称。例如餐刀、叉、匙等均用纸箱包装,可统称为“餐具×××Cartons”。

10. 毛重和体积(Gross Weight & Measurement)

除L/C特别规定外,一般只填总毛重(kg)和总体积(m³),无需标明净重和单位体积。

运费、签发与份数

11. 运费支付(Freight & Charges)

CIF/CFR条件填“Freight Prepaid”或“Freight Paid”;FOB条件填“Freight Collect”或“Freight Payable at Destination”。租船契约提单可能要求填“Freight Payable as Per Charter Party”。若L/C要求注明金额,按实付额填写。

12. 签发地点与日期(Place and date of Issue)

签发地一般为装运港,日期应早于或等于L/C规定的装运期。严禁为迎合L/C而倒签提单(Ante-Dated B/L)或预借提单(Advanced B/L),此类操作存在巨大法律与经济风险。

13. 承运人签章(Signed for the Carrier)

提单须经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字生效。根据《UCP500》第23条a(1)款,签署人可以是承运人、其具名代理人/代表,或船长及其具名代理人/代表。若L/C要求手签,必须严格执行。

14. 提单签发份数(No. of Originals B/L)

L/C规定“Full set 3/3”即需提交三份正本;规定“in duplicate”即一式两份;仅规定“Full set”而未明示份数时,依据《UCP500》第23条a(4)款,指船方实际签发的全套正本。

15. 提单号码(B/L NO)

位于提单右上角,是承运人对货物的唯一编号,也是保险单、装运通知等关联单据必须注明的信息。

提单背面条款说明

提单背面印有运输条款(Terms and Conditions of Shipment),涵盖双方定义、承运人责任、运费、责任限额及共同海损等内容。尽管理论上属双方约定,实务中多为承运人单方印制,托运人鲜有修改机会。因此,提单被视为运输契约的证明而非契约本身。首要条款通常规定适用的国际公约(如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作为争议解决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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