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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人请注意:明年起,口罩等防疫物资进出口申报有新调整!

外贸人请注意:明年起,口罩等防疫物资进出口申报有新调整! 百运网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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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外贸人请注意:明年起,口罩等防疫物资进出口申报有新调整!2021年12月29日,海关总署发布2021年第118号公告:公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等疫情防控物资进出口申报事项,自2022年1月1日起

外贸人请注意:明年起,口罩等防疫物资进出口申报有新调整!2021年12月29日,海关总署发布2021年第118号公告,明确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等疫情防控物资进出口申报事项。新规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涉及新冠疫苗、检测试剂盒、手套、口罩及呼吸机等关键物资的商品编号增列与计量单位规范。


一、增列相关商品编号

为提升申报准确性与监管效率,根据《2022年关税调整方案》,以下商品编号自2022年1月1日起启用,原对应编号同步停止使用:

(一)新冠疫苗

  • 增列“30024100.11”:已配定剂量或制成零售包装的新冠疫苗;
  • 增列“30024100.19”:未配定剂量或未制成零售包装的新冠疫苗。

(二)新冠检测试剂盒

增列“38221900.20”,原编号“30021500.50”、“38220010.20”及“38220090.20”停止使用。

(三)医用橡胶手套

增列“40151200.00”(硫化橡胶制医疗、外科、牙科或兽医用分指、连指及露指手套),原编号“40151100.00”停止使用。

(四)口罩

  • 增列“63079010.10”:医疗或外科口罩;
  • 增列“63079010.90”:其他口罩。

原编号“63079000.10”停止使用。

(五)呼吸机及其附件

对呼吸机整机及零件进行细分编码,原编号“90192000.10”及“90192000.90”停止使用:

  • 有创呼吸机整机:“90192010.10”;
  • 有创呼吸机零件及附件:“90192010.90”;
  • 具自动人机同步追踪或自动调节压力功能的无创呼吸机整机:“90192020.11”;
  • 上述功能无创呼吸机零件及附件:“90192020.19”;
  • 其他无创呼吸机整机:“90192020.91”;
  • 其他无创呼吸机零件及附件:“90192020.99”。

二、新增商品成交计量单位申报要求

针对上述新增商品编号,海关明确了具体的成交计量单位及代码,企业申报时务必准确填报:

  • 新冠疫苗(30024100.11):按“支”申报,代码“012”;
  • 新冠疫苗(30024100.19):按“升”申报,代码“095”;
  • 新冠检测试剂盒(38221900.20):按“人份”申报,代码“170”。

三、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请相关外贸企业及时调整报关数据,确保合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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