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第255号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CEP生效在即,为便利企业办理出口货物原产地签证,现将具体要求梳理如下。

RCEP原产地证明申请条件
申请主体:出口货物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已备案的境内生产商及其代理人可向我国签证机构申请签发原产地证明。此前已在海关办理过原产地证业务的企业,协定生效后直接申请证书,无需重复备案。资格疑问可咨询当地海关或12360热线。
申请时间:原则上应在货物装运前申请。因过失或其他合理原因未能在装运前申请的,可自装运之日起1年内申请补发。
RCEP原产地证明申请材料与保存
证明材料提交
申请人需提交证明货物原产资格及原产国(地区)的材料,并对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通常包括《产品成本明细单》、加工工序说明、原材料采购发票及合同、标签外包装等,具体按签证机构要求提供。
背对背原产地证明
申请签发背对背原产地证明时,须提交初始原产地证明正本。该证明允许中间缔约方对已获证的货物分批分期灵活出具新证,进口时仍享关税优惠,有助于提升物流与销售策略灵活性。注意:背对背证明有效期不得超过初始证明有效期。
文件记录保存
申请人应自原产地证明签发之日起3年内,以电子或纸质形式保存充分证明货物原产资格和原产国的文件记录。
RCEP原产地证明申领流程
“单一窗口”申报
自2022年1月1日起,申请人登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通过“原产地”→“海关原产地证书申请”模块进行申报。
空白证书申领与管理
企业可提前向签证机构申领RCEP空白原产地证书,并做好使用记录及台账留存。建议备案一名或多名申报员统一管理空白证书及台账,以备核验。
现场审核签证
电子信息审核通过后,企业自行打印待签证证书,加盖中英文签证印章并由申报员签名后,提交至签证机构现场审核。目前RCEP原产地证明暂以纸质签证为主,自助打印功能后续将逐步开通。
RCEP核心原产地规则解析
累积规则
在确定产品原产资格时,自贸协定其他缔约方的原产材料视为生产所在缔约方的原产材料。该规则将自贸区域视为整体,有效降低原产资格门槛,促进区域内资源配置与产业链协同发展。
微小含量规则
又称“容忍规则”。若生产中使用的非原产材料不满足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但其价值占比或重量不超过10%,货物仍可获原产资格。
- 通用货物(第1-97章):按价值计,未发生税则归类改变的非原产材料价值不超过FOB价格的10%。
- 纺织品(第50-63章):可按重量计,未发生税则归类改变的非原产材料重量不超过总重量的10%。
原产地证明重发与更正
证书重发
正本遗失或损毁的,申请人可自签发之日起1年内向原签证机构申请经认证的副本。需提供《原产地证重发申请书》、情况说明、责任方说明及原证书留档资料等。
信息更正
证书信息有误或需补充的,申请人可自签发之日起1年内凭正本申请更正,方式如下:
- 换发新证:签证机构签发新证并作废原证。企业发送更改电子信息,收到缓审回执后,现场提交原证书及其他佐证材料(如提单、信用证、第三方发票等)。
- 原件更正:由签证机构在原证书更正处签名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