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乌拉圭海关AEO互认1月26日正式实施
海关总署发布公告,中国与乌拉圭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安排将于1月26日起正式实施。根据《互认安排》,双方将相互认可对方AEO企业身份,并在进出口通关环节给予相应便利措施。

AEO互认核心便利措施
中乌双方海关在进出口货物通关时,将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以下五项通关便利:
- 适用较低的单证审核率;
- 降低进出口货物的查验率;
- 对需要实货检查的货物给予优先查验;
- 指定海关联络员,负责沟通解决AEO企业在通关中遇到的问题;
- 因安全警戒级别提高、边境关闭、自然灾害或重大事故等导致国际贸易中断后,贸易恢复时享有优先通关权。
企业申报操作规范
中国企业出口乌拉圭注意事项
与乌拉圭有进出口贸易的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需将AEO编码(格式为:AEOCN+10位海关注册编码,如AEOCN0123456789)告知乌拉圭贸易伙伴。由对方按乌拉圭海关规定进行申报,以便乌方确认中方AEO身份并落实便利措施。
涉及乌拉圭AEO企业的报关填写要求
企业在办理涉及乌拉圭AEO企业的进出口业务时,须在相关单证中准确填写对方AEO编码,具体规则如下:
- 进口业务: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编码”栏及水、空运货运舱单“发货人AEO编码”栏填写乌拉圭发货人AEO编码;
- 出口业务:在出口报关单“境外收货人编码”栏及水、空运货运舱单“收货人AEO编码”栏填写乌拉圭收货人AEO编码。
编码填写格式统一为:“国别代码(UY)+12位AEO企业编码”,例如“UY123456789012”。中国海关将据此确认乌拉圭AEO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应通关便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