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需重点关注:近期部分目的港及中转地单证要求更新。据东方海外(OOCL)最新通知,德国、中国香港、越南、马来西亚、巴基斯坦及阿联酋等地对提单信息、HS编码及货物描述等提出了更严格的合规要求。以下为各国家和地区具体单证规范梳理。

德国单证要求
- 单个Item件数上限为99,999件。
- 所有至德国或经德国中转的货物,必须提供4位HS Code;混装货物涉及不同HS Code时,须按编码分开发送Cargo信息。
- 收货人为个人时,目的港不接受Door Delivery服务。
- 车辆/摩托车(含新车及二手车)须在SI中提供件重尺及VIN Number,并显示在提单上;若同箱混装其他货物,需分别列明每种货物的件重尺。
中国香港单证要求
- 至香港或经香港中转的提单须显示详细品名;一票多货时,需提供每种货物的件重尺、对应货描及唛头。
- 酒类或含酒精饮品须在提单上显示度数;不同酒精度数的货物应分别提供件重尺、货描和唛头。
- 货描和唛头严禁使用"As per attached list"、"See Attachment"或"As per attached"等模糊表述。
越南单证要求
- 发货人、收货人和通知人须提供完整信息(含公司名、地址、城市和国家)并显示在提单上;收货人或通知人必须为越南当地公司。
- 除Hai Phong外,其他FND须显示具体码头名称;卸货港(POD)必须显示最终目的地。
- 提单样本品名须与订舱品名一致;货描和唛头不得使用附件引用类表述;进口申报数据不得置于唛头栏内。
- 每个Item货描限1050字符,提单所有Item货描总字符数限4000字符。
- 经Cai Mep Port、Cat Lai Port及SP ITC中转转运的货物,须提供至少6位HS Code并显示在提单上;进口端使用Truck或Barge运输的货物,须提供至少4位HS Code。混装货物须按HS Code分开发送Cargo信息。
- 不接受车龄超过5年的二手车进口。
- 进口废料、垃圾等货物,提单须按规定格式显示:收货人税务识别号码#进口许可号码#押金证明号码#客户完整公司名#地址#联系方式(用“#”连接,无空格,关键号码不含特殊符号)。其中,进口许可号码由当地污染控制部门签发(格式xxx/GXN-BTNMT),押金证明号码由银行或环保基金签发;货描中必须显示8位数HS Code。
- 若提单显示转运条款,POD和FND须保持一致。
- 目的港海关禁止以下货物经越南转运至柬埔寨:私人物品/家庭用品、废弃物/废金属、汽车/机动车、二手货物(旧车除外)、木材/原木、柬埔寨产木材/原木、武器、烟花。
- 禁止废旧/二手/废弃物品经越南转运至第三国。
马来西亚单证要求
- 同一集装箱不可用于两份及以上提单(不接受Partial Bill);Breakbulk Shipment不接受并单。
- 发货人、收货人和通知人须提供完整信息(含公司名、地址、城市和国家),地址至少显示2行;发货人不能是马来西亚公司或个人。
- 收货人必须是马来西亚当地公司;To Order提单的通知方须为当地公司;转运情况下,收货人显示为真实收货人C/O马来西亚当地公司,并提供该公司地址。
- To Order提单中,“to”与“order”之间仅保留一个空格。
- 至Pasir Gudang或Tanjung Pelepas的提单不得显示转运条款。
- 所有至马来西亚或经其中转的货物须提供6位HS Code;混装货物须按HS Code分开发送Cargo信息。
- 运输“车”类货物时,货描须包含:Maker、Model、Chassis Number、Engine Number、Use/New (U/N)、Engine CC、Year of Manufacturing、Country of Origin。
- 卸货港须显示最终目的地;经Port Klang转运的货物,提单POD不得显示为Port Klang。
巴基斯坦单证要求
- 收货人和通知人须提供完整信息(含公司名、地址、城市和国家)并显示在提单上。
- 使用自有箱时,收货人必须是巴基斯坦当地公司(转运阿富汗除外)。
- 所有进口货物须提供进口商/收货人的NTN(National Tax Number)或个人Passport Number,并显示在提单上;同时需提供货物净重。
- 提单不得显示Free Demurrage等免堆存相关信息。
- Household Goods或Personal Effects与其他货物混装时,须拆分为Partial单单独出运。
- 唛头不得使用"see attachment"等贴唛表述。
- 所有货物须提供6位数HS Code并显示在货描处;混装货物须按HS Code分开发送Cargo信息。
- 经巴基斯坦转运至阿富汗的货物:收货人须为阿富汗公司或个人;To Order提单的通知方须为阿富汗当地公司,第二通知方为巴基斯坦当地公司;清关行或代理须作为通知方显示完整联系信息;POD/FND仅限Keamari, Karachi或Port Qasim, Karachi;货描品名限60字符,超限须分项提交。
- 若SI要求显示转运条款,唛头须注明“Cargo in transit to XXX, Afghanistan via Karachi at Consignee’s own cost & risk”,且转运目的地城市须与收货人所在城市一致。
- 发货人须签署保函,声明对收货人自运集装箱至阿富汗过程中的损失/损坏承担全部责任与费用;收货人须知悉代理将收取相应押金。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单证要求
- 收货人和通知人须提供名称、地址、城市和国家,并显示在提单上。
- 不接受包装单位为Skid。
- 货描和唛头不得使用"As per attached list"、"See Attachment"或"As per attached"等表述。
- 所有货物须提供8位HS Code;混装货物须按HS Code分开发送Cargo信息。
- 个人每年仅允许进口1辆车(含新车及二手车)。
- 卸货港须显示最终目的地。
各国HS Code汇总提醒
近年来,多国海关强化了对提单显示HS Code的要求。百运网特别提醒:若多种货物混装且涉及不同HS Code,务必按照HS Code分开发送Cargo信息,以确保合规通关。
针对越南市场的特别提示:
- 经Cai Mep Port、Cat Lai Port及SP ITC中转转运的货物,须提供至少6位HS Code并显示在提单上。
- 进口端使用Truck和Barge运输的货物,须提供至少4位HS Code并显示在提单上。
- 进口至越南的废料、垃圾及类似货物,须提供8位HS Code并显示在提单上。
- 上述情况若涉及混装且HS Code不同,均须按编码分开发送Cargo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