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海关税收征管并优化纳税服务,现就进出口货物税款缴纳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款通知推送方式
海关制发税款缴纳通知后,将通过“单一窗口”及“互联网+海关”平台直接推送至纳税义务人。
二、缴税期限与滞纳金规定
纳税义务人应自海关税款缴纳通知制发之日起15日内依法缴纳税款。采用汇总征税模式的,需在通知制发之日起15日内或次月第5个工作日结束前完成缴纳。
若未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税款,海关将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缴清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海关专用缴款书》填发日期认定
纳税义务人自行打印的版式化《海关专用缴款书》,其“填发日期”以海关税款缴纳通知制发之日为准。

四、公告施行与效力说明
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5号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1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年7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