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转让是实现货物买卖及所有权转移的关键环节。根据“收货人”栏记载内容的不同,提单分为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其转让规则各异。
我国《海商法》关于提单转让的规定
依据我国《海商法》第七十九条,提单转让遵循以下三种情形:
- 记名提单:不得转让;
- 指示提单:经记名背书或空白背书后转让;
- 不记名提单:无需背书,交付即可转让。

提单转让的核心要素与方式
提单作为海上货物的物权凭证,转让提单即转让其所表彰的权利。除记名提单不可转让外,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均具备流通性。提单转让主要涉及“背书”与“交付”两个核心环节,具体分为两种模式:
背书加交付转让
适用于指示提单。转让人需在提单背面记载并签名,作出由谁或凭谁的指示提取货物的说明(即背书),随后将提单交付给受让人,转让方发生法律效力。
仅凭交付转让
适用于不记名提单。此类提单无需背书,仅需完成提单占有的转移(即交付)即可完成权利转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