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运输是国际物流的核心方式。近年来海运成本攀升,各类附加费繁多。由于部分企业对海关审价法规及费用构成不熟悉,易导致应税项目漏报。本文旨在梳理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中运输及相关费用的认定标准与申报规范。
运输及相关费用计入完税价格的三大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第213号令)第五条规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以成交价格为基础,应包括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上述费用计入完税价格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与运输直接相关
以下情形视为与运输有关:进口货物基本运费;运输附加费;引航费、拖轮费、解缆费等港口费用;运输途中发生的仓储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计算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
“境内输入地点”指国际航行运输工具进入我国关境后,货物首次离开该工具的地点。“起卸前”指货物起卸行为开始之前,这是判定费用是否应税的关键节点,起卸后产生的费用无需申报。
由买方实际或应当支付
费用应按买方实付或应付金额计算。若起卸前费用已包含在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不得重复计入完税价格。
海关提醒:若物流代理单独收取的附加费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即使未包含在基础运费中,也应调整计入完税价格。
海运常见费用归类与税务处理
运输及附加费
基本运费及发生在起卸前的运输附加费(如燃油附加费、紧急燃油附加费、低硫燃油附加费、货币贬值费、起运港或中转港码头装卸费等)均应计入完税价格。
因货物特性(超重、超长等)、运输及港口原因(直航、转船、港口拥挤、绕航、选卸港变更、旺季等)或其他原因(集装箱不平衡、安全、内陆燃料等)衍生的附加费,只要发生在起卸前且与运输相关,均需计入完税价格。
注意:卸货港码头装卸费(DTHC)属于起卸后费用,不计入完税价格。
滞期费与速遣费
滞期费:若发生在起卸前,企业需提供书面申请及客观量化数据准确区分起卸前后费用,仅将起卸前部分计入完税价格;无法区分的,全额计入。若滞期完全发生在起卸后,则不计入。
速遣费:发生在出口地装货时且由船东返还买方的,可从完税价格中扣减;发生在进口地起卸后的,不予扣减。
仓储费用
运输途中因航线安排或在出口国等待装船而短暂停留产生的仓储费,视为运输相关费用,计入完税价格。买方出于经营安排在出口地进行的仓储,与运输过程无关,不计入完税价格。
装运延期扣款
大宗商品交易中因卖方未按约定时间装运而产生的违约金扣款,本质属违约赔偿,不属于运输费用。该款项不能作为成交价格抵减项目,不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
不同成交方式下的报关单填报规范
CIF(成本加保险费、运费)
若CIF价格已包含所有应税运费,“运费”栏无需填报。若未包含应税运输相关费用(如另行支付的燃油附加费、起运港装卸费、起卸前滞期费等),应在报关单“杂费”栏填报。
CFR/CPT(成本加运费/运费付至)
若价格已包含所有应税运费,“运费”栏无需填报;未包含的应税运输相关费用,在报关单“杂费”栏填报。
杂费栏填报要点:填报成交价以外应计入或扣除的费用。可按总价或费率填报,注明标记(“1”为费率,“3”为总价)及币种代码。应计入填正值/正率,应扣除填负值/负率。
FOB/FCA/FAS(船上交货/货交承运人/船边交货)
因价格不含运费,需在报关单“运费”栏填报起卸前运输费用;未包含的应税运输相关费用在“杂费”栏填报。
运费栏填报要点:可按单价、总价或费率填报,注明标记(“1”为费率,“2”为每吨单价,“3”为总价)及币种代码。
EXW(工厂交货)
因价格不含运费,需在“运费”栏填报从出口国交货地点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费总和;未包含的应税运输相关费用在“杂费”栏填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