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滞期费的定义
滞期费是指在航次租船合同中,因非出租人原因导致承租人未能在约定装卸时间内完成作业,进而造成船舶延误时,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违约金。

例如,承租人A与出租人B订立合同,约定“和平”轮于2019年10月4日抵达厦门港并做好装货准备。若A未能在该期限前备妥货物,则需向B支付滞期费。
二、滞期费的计算方式
实务中,滞期费主要有两种计算模式:
1. 滞期时间连续计算
指一旦进入滞期状态,即使原本不计为装卸时间的星期日、节假日或因天气不良无法作业的时间,仍连续计入滞期时间。与速遣费可能按“节省的工作时间”计算不同,滞期费遵循“一旦滞期,永远滞期”原则,不因具体日期或天气中断。
2. 按同样的日(非连续计算)
即滞期时间的扣除规则与装卸时间完全一致。虽然实践中“连续计算”更为常用,但当事人也可在合同中另行约定采用此种方式或其他特殊计算方法。
三、实务操作与超滞期责任
在实际业务中,双方常会约定一个“船舶滞期宽限期”。即在原定受载期届满后,允许船舶额外等待一段时间。在此期间,承租人除需支付常规滞期费外,还面临合同解除风险:若宽限期内仍无法备妥货物,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超滞期的损失赔偿
超过约定滞期宽限期仍未完成装卸的情形称为“超滞期”。此时,承租人应向出租人赔偿延期损失。关于赔偿标准,行业惯例通常约定为:超滞期内的实际损失与按合同约定滞期费率计算的金额二者取其高者。
例如,合同约定滞期费每日1万元,滞期宽限期为5天。若宽限期届满后承租人仍未完工,给出租人造成实际损失3万元。尽管实际损失低于按费率计算的5万元(1万×5天),但依据上述条款,承租人仍需按较高的5万元进行赔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