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商向海关申报时,需按规定提交以下单证:
报关核心单证要求
1.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般进口货物填写一式二份;加工贸易及保税等需核销货物填写专用报关单一式三份;出口退税货物需另填一份退税专用报关单。

2. 货物发票:份数应比报关单少一份。若出口委托国外销售且按实销金额结汇,可免交发票。
3. 运输单据:包括陆运单、空运单、海运进口提货单及海运出口装货单。海关审单验货后在正本上签章放行,凭此办理提货或装运手续。
4. 货物装箱单:份数与发票一致。散装货物或单一品种且包装内容一致的件装货物可免交。
监管与辅助证明文件
5. 出口收汇核销单:所有出口货物均须交验加盖“监督收汇”章的核销单,并将编号填写于出口报关单右上角。
6. 监管证件:根据海关监管条件,需提供商检证、出口许可证、熏蒸证等相应证明。
7. 代理报关委托书。
8. 出口货物明细单。
9. 其他补充单证:海关认为必要时,需交验贸易合同、货物产地证书等。
特殊情形单证
(1) 减免税货物:经批准准予减税、免税的货物,应交验海关签章的减免税证明;北京地区外资企业还需交验海关核发的进口设备清单。
(2) 加工贸易货物:已向海关备案的加工贸易合同项下进出口货物,应交验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