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货物完税价格通常以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涵盖货价、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等。其中包含的出口关税税额应予扣除。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梳理完税价格扣除项目及特殊进口货物的审定规则。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扣除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由海关依法估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包括货价、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若价格中包含出口关税税额,应当予以扣除。
特殊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审定规则
境外加工与修理货物
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以加工后货物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与原出境货物(含相同或类似货物)在进境时到岸价格的差额作为完税价格。
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以海关审查确定的修理费和料件费作为完税价格。
租赁及暂准进境货物
以租赁和租借方式进境的货物,以海关审查确定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
准予暂进口的施工机械、工程车辆、供安装使用的仪器和工具、影视摄制机械以及盛装货物的容器,如超过半年仍留在境内使用,应自第七个月起按月征收进口关税,其完税价格按原货物进口时的到岸价格确定。
留购样品及补税货物
国内单位留购的进口货样、展览品和广告陈列品,以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按照特定减免税办法减税或免税进口的货物需予补税时,其完税价格仍按该项货物原进口时的成交价格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