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GM实施后,多数工厂因担忧申报风险而选择过磅,导致额外产生“过磅费”。实际上,船东提供两种合规申报方式。对于出货稳定、产品单一的工厂,采用累加计算法即可满足要求,且船东允许一定误差范围,可有效节省成本。以中山港和小榄港为例,码头会对每个柜子进行过磅,通过报关行即可获取准确数据,即便货物较杂也无需自行付费过磅。

VGM政策背景
根据国际海事组织(IMO)发布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关于出口集装箱重量查核(VGM)的规定,自2016年7月1日起,除非托运人向海运承运人或码头代表提供经核实的集装箱重量,否则集装箱禁止装船。
VGM称重方法
整体称重法(过磅)
将装载集装箱的拖车整体过磅,用总重量减去拖车头、车架及油箱燃油重量,得出VGM重量。
计算公式:装载有集装箱拖车总重量 - (拖车头+车架+油箱燃油重量) = VGM重量
累加计算法(工厂自算)
该方法适用于出货固定、产品单一的场景,具体步骤如下:
- 计算货物净重;
- 计算包装材料重量(含托盘、衬垫及其他填充与系固材料);
- 将上述两项与集装箱皮重相加。
计算公式:货物重量 + 包装材料重量 + 集装箱皮重 = VGM重量
VGM允许偏差范围
VGM申报重量与实际重量的偏差不得超过±5%或1吨,两者取其小者作为判定标准。
偏差计算公式:
- 偏差百分比 = (实际重量 - 申报重量) / 实际重量
- 偏差差值 = |实际重量 - 申报重量|
判定规则:
- 若偏差百分比≤5%或偏差差值≤1吨,则申报重量在可接受范围内;
- 仅当偏差百分比>5%且偏差差值>1吨时,申报重量才被视为不合格。
实例解析
案例一:某货柜实际重量30吨,申报重量28.6吨。偏差差值为1.4吨(超1吨),但偏差百分比为(30-28.6)/30≈4.67%(未超5%)。取较小值4.67%,符合规定。
案例二:某货柜实际重量10吨,申报重量9.2吨。偏差百分比为(10-9.2)/10=8%(超5%),但偏差差值为0.8吨(未超1吨)。取较小值0.8吨,同样符合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