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示提单(Order Bill of Lading)是指收货人栏载明“凭指示”(To Order)或“凭某人指示”(To the Order of)字样的提单。前者为不记名指示提单,承运人按托运人指示交付货物;后者为记名指示提单,承运人按指定指示人的指令交付。

指示提单的背书与转让规则
“To Order of XXX”意为凭XXX指示提货,即通过背书将代表货物的单据转让给他人。实务中常见的可转让提单即为指示提单,必须经背书后方可流转,具体记载方式与对应背书要求如下:
常见记载方式及背书主体
- To order of shipper(凭托运人指示):由托运人背书
- To order of XXX Bank(凭银行指示):由银行背书
- To order of XXX Company(凭某公司指示):由该公司背书
- To order / To the order(凭指示):由托运人背书
注:TO ORDER OF、TO THE ORDER OF、ORDER OF 三者含义相同;TO ORDER、TO THE ORDER、ORDER 亦同义。
背书形式分类
- 空白背书:背书人在提单背面签章即可转让,持有正本提单者即有权提货。
- 记名背书:背书人签章并注明“Please deliver to XXX Company”,仅该指定公司可凭正本提单提货。
指示提单与记名提单的核心区别
记名提单(Straight B/L)指在收货人栏明确填写特定人或公司名称的提单。尽管其属于权利凭证,但在我国法律下不可流通转让,且不具备完整的物权凭证功能。
主要差异对比
- 流通性:指示提单可经背书转让,属流通提单;记名提单不可转让,非流通提单。
- 收货人栏填写:记名提单直接填写客户公司信息;指示提单则填写“To Order”或“To Order of Shipper”。
- 物权属性:指示提单是物权凭证,通过背书转移货权;记名提单收货人可不凭正本提单提货,实质上丧失了货权控制作用。
- 贸易风险:使用记名提单时,若买方信誉不佳或拒付货款,卖方易陷入钱货两空境地。因此,银行通常要求使用“To Order”等空白抬头提单以保障货权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