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的定义
货物申报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相关法规,在规定期限和地点,以电子或纸质报关单形式向海关报告实际进出口货物情况并接受审核的行为。

二、申报的基本要求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受委托报关企业应依法如实申报,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法律责任。具体要求如下:
(一) 申报主体及资质
收发货人可自行或委托报关企业申报。办理申报手续的主体须预先在海关登记注册,具体操作人员应为海关备案的报关人员。
(二) 申报时限
- 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
- 出口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前24小时以前。
- 转关货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执行。
注意:逾期未申报将按规定征收滞报金。
(三) 申报形式
电子数据报关单与纸质报关单均具法律效力。企业原则上应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且纸质单证内容须与电子数据一致。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同意可先纸面申报,事后补报电子数据。
(四) 申报随附单证
包括合同、发票、装箱清单、提(运)单、进出口许可证件、载货清单(舱单)、代理报关授权委托协议及海关规定的其他单证。
(五) 申报日期认定
申报日期指海关接受申报数据的日期。电子申报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纸质申报以海关接收并登记处理的时间为准。
三、申报后续处理
(一) 海关不接受申报的情形
电子报关单被海关计算机检查退回视为不接受申报,企业需按要求修改后重新申报。
(二) 现场交单
海关审结电子数据后,企业接到“现场交单”或“放行交单”通知,应持打印的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到海关办理手续。在无纸化通关及一体化申报模式下,无人工接单和查验的报关单无需现场提交纸质单据。
(三) 报关单修撤
海关接受申报后,报关单证及其内容不得随意修改或撤销。确需变更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办理。
(四) 报关单证明联
海关已全面取消打印纸质报关单证明联(含收付汇证明联、核销联及出口退税专用联)。相关政策可参考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93号及2018年第26号。
四、其他申报类型
(一) 提前申报
经海关批准,企业在取得提(运)单或舱单数据后,可在货物运抵前向海关提前申报。
(二) 集中申报
经海关批准,企业可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个月内,向指定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
(三) 特殊运输方式申报
通过电缆、管道、输送带等特殊方式输送的进出口货物,经海关同意可定期向指定海关申报。
(四) 知识产权申报
涉及知识产权状况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报关企业应如实申报并提供真实证明文件,海关将依法实施保护。
五、申报的其他规定
(一) 自理报关
收发货人以自己名义申报时,报关单应由其签名盖章并随附有关单证。
(二) 委托报关
报关企业接受委托申报时,须提交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办理手续。同时,报关企业应对委托人提供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履行合理审查义务,审查内容包括:
- 证明货物实际情况的资料(品名、规格、用途、产地、贸易方式等);
- 合同、发票、运输单据、装箱单等商业单据;
- 进出口所需许可证件及随附单证;
- 海关规定的其他单证。
未履行合理审查义务或违规申报的,报关企业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 申报前查看货物
进口货物收货人为确定品名、规格、归类等原因,可在申报前书面申请查看货物或提取货样。海关审核同意后派员监管并开具取样记录。涉及动植物及其产品等需检疫的,应在取得批准证明后提取。取样后由海关关员与收货人共同签字确认。
(四) 补充材料
海关审核电子数据报关单时,如需解释说明或补充材料,收发货人或报关企业应在接到通知后及时提供完备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