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出行常备充电宝以保障通讯畅通。根据民航局规定,额定能量不超过100Wh(约20000mAh)的充电宝可随身携带登机。但在携带数量、产品标识及机上使用等方面均有严格限制,具体如下。

充电宝登机容量与携带规范
容量分级管理
个人自用且额定能量在100Wh以下的充电宝可直接随身携带;额定能量在100Wh至160Wh之间的,须经航空公司批准后方可携带。所有充电宝严禁托运,必须作为手提行李随身带上飞机。
数量限制
每位旅客最多只能携带两个充电宝,且总容量不得超过20000mAh。
标识合规要求
安检人员依据充电宝机身标注的额定能量进行查验。若标识模糊不清,或属于无生产厂家、无额定容量、无输入输出电压参数的“三无”产品,一律禁止携带登机及托运。
飞行途中禁用充电宝
鉴于锂聚合物电池在高空环境中遇热易自燃的风险,民航局明确规定飞行全程禁止使用充电宝为电子设备充电。旅客应将充电宝妥善绝缘包装,若设备带有启动开关,飞行期间务必保持关闭状态,以确保航空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