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邮寄物品进出境有什么规定?

根据海关总署2010年第43号公告,个人邮寄进境物品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以下的予以免征。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
超出规定限值的邮包应办理退运或按货物规定通关。若邮包内仅有一件不可分割物品且确属个人自用,经海关审核可按个人物品规定通关。商业性邮件一律按货物规定办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六条,个人携带或邮寄进出境物品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监管。严禁邮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物品。
二、邮寄进境物品超出免税额度该征多少税?
个人邮寄进境物品应征税额在50元(含)以下免征。计算公式为:应征进口税税额=完税价格×税率。具体税率参照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3号。
进境物品完税价格确定原则如下:
- 《完税价格表》已列明价格的物品,按规定执行。例如奶粉200元/千克,钱包、钥匙包100元/个。
- 未列明价格的物品,按相同来源地最近时间主要市场零售价格确定。
- 实际购买价格是《完税价格表》列明价格2倍及以上或1/2及以下的,需提供真实交易发票或收据,海关据此核定完税价格。
以皮靴为例,《完税价格表》定价400元/双,税率20%。若实际购买价200元(低于定价1/2),税额40元,免征;若实际购买价400元,税额80元,需缴纳;若实际购买价1000元(高于定价2倍),税额200元,需全额缴纳。
三、部分特殊物品邮寄规定
(一)印刷品、音像制品验放标准
个人邮寄进境印刷品、音像制品不受43号公告限值限制,按海关总署令第161号规定验放。以下数量内予以免税:
- 单行本图书、报纸、期刊类出版物:每人每次10册(份)以下;
- 单碟(盘)音像制品:每人每次20盘以下;
- 成套图书类出版物:每人每次3套以下;
- 成套音像制品:每人每次3套以下。
超过下列数量或构成货物特征的,按进口货物办理手续:
- 单行本图书、报纸、期刊类出版物:每人每次超过50册(份);
- 单碟(盘)音像制品:每人每次超过100盘;
- 成套图书或音像制品:每人每次超过10套。
超出免税数量但在合理自用范围内的,对超出部分征税放行。禁止邮寄161号令规定的违禁印刷品及音像制品。
(二)中药材、中成药出境限制
药品属国家限制进出口物品,需符合品种成分和价值规定。
品种方面:禁止邮寄烈性毒药、毒品、濒危珍贵动植物及其种子繁殖材料。明确禁止出境的中药材及中成药包括麝香、蟾酥、虎骨、犀牛角、牛黄等(不含含微量麝香、蟾酥的成药如六神丸,但含犀牛角和虎骨成分药品除外)。其余在规定限制内可放行。
价值方面:须在个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旅客携带前往港澳地区总值限150元,国外限300元;邮寄前往港澳地区限100元,国外限2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