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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物运输规程(最全国际铁路运输章程)

铁路货物运输规程(最全国际铁路运输章程) 百运网
2022-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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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方针、政策、法令,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基本原则为依据,特制定《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二条承运人和托运人、收货人在货物运输过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等国家方针政策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承运人、托运人及收货人在运输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本规程,密切协作,爱护物资与设备,严格履行合同,确保货物安全、迅速、经济、便利地运送。

第三条 本规程修改权与解释权归铁道部,制定、修改或废止需事前公布。铁路局可在不违反本规程前提下制定管内补充规定并报部备案。车站营业范围以《铁路货物运价里程表》为准。

除国际联运、水陆联运及军事运输另有规定外,全国铁路货物运输均适用本规程。

第二章 货物运输

第一节 货物运输基本条件

第四条 铁路货物运输分为整车、零担和集装箱三种。需一辆以上货车运输的按整车办理;不足整车条件的按零担办理;符合条件者可按集装箱办理。零担货物单件体积不得小于0.02立方米(10公斤以上除外),每批不超过300件。

以下货物不得按零担托运:需冷藏、保温或加温运输的货物;限按整车办理的危险货物;易污染其他货物的污秽品(如未消毒牲骨、湿毛皮等);蜜蜂;不易计算件数的货物;未装容器的活动物(局定办法除外);单件重量超2吨、体积超3立方米或长度超9米的货物(发站确认不影响装卸作业者除外)。

专用线直达整装零担经铁路分局同意并签订协议后办理;中转整装零担须经铁路局同意。集装箱及快运货物分别按相关专项办法执行。

准米轨间仅办理整车直通运输,但鲜活及温控货物、罐车货物、单件超5吨(特商除外)、长超16米或超限货物除外。

第五条 按一批托运的货物,其托运人、收货人、发站、到站及装卸地点必须相同(整车分卸除外)。整车每车为一批,跨装、爬装及使用游车时每车组为一批。

准米轨直通整车重质货物重量应为30、50、60吨;轻浮货物体积应为60、95、115立方米。零担及集装箱货物以每张运单为一批,集装箱须同箱型且数量符合货车装载限制。

以下货物不得按一批托运:易腐与非易腐货物;危险与非危险货物(另有规定除外);性质互斥不能混装货物;投保与未投保运输险货物;运输条件不同货物。特殊情况经铁路分局批准可例外。

第六条 除蜜蜂、冷藏保温货物及不易计件货物外,不足整车的禁止零担货物,若托运人要求将同一径路两至三个到站的站内卸车货物装入同一货车,可按整车分卸办理。

第七条 整车货物经月度计划核准,可在铁路局管内办理站界内搬运或途中装卸(危险货物除外)。途中装卸货物可根据需求,以后方或前方办货站作为发站或到站。

第八条 代理人办理托运、领取、变更等业务时,须向车站提交委托书或证明委托的介绍信。

第二节 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

第九条 铁路运输须签订合同。大宗物资可签长期合同并提交月度要车计划;其他整车货物可用月度要车计划表作合同,交运时另附运单;零担及集装箱货物以运单作为合同。月度计划编制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车站依据批准的要车和进货计划受理货物。抢险救灾、农用物资、鲜活货物、文艺用品、搬家货物等急运物资优先运输。

第三节 货物的托运、受理和承运

第十一条 托运人应按批提交货物运单。机械冷藏车同到站同收货人可数批合一运单;整车分卸除基本运单外,每分卸站另增两份运单。运单填写按附件三规定执行。

品名过多、搬家货物或同包装多品种货物须提交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发站存查、随票到站、退托运人)。个人托运可用含清单内容的单据替代。托运人对运单及清单真实性负责,匿报、错报品名重量须支付违约金。

第十二条 每件价值700元以上或每吨价值500元以上的非成件货物,以及不足上述限额的货物,托运时可投保货物运输险。

第十三条 非国家定价或个人托运且运单品名不明确的货物(如搬家、行李),分声明价格和不声明价格两种,由托运人确定并在运单注明。声明价格货物核收保价费。个人托运按附件四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凭证明文件运输的货物,托运人须同时提交证明文件并在运单注明名称号码。车站核实后盖章退还或留查。海关、检疫等特殊文件及规格单据可委托承运人代递至到站。相关文件须牢固附于运单并注明页数。

未按规定提供证明文件者,承运人拒绝受理。托运人对文件真实性负责。承运人代递文件遗失时,到站应编制普通记录证明。

第十五条 托运人应根据货物性质及运输条件使用合规包装。有国标或部标的按标准执行;无统一标准的由车站会同托运人制定暂行标准。鼓励集装化运输。货物状态有瑕疵但不影响安全的,托运人注明后可承运。

第十六条 零担货物每件须标明清晰坚韧标记(货签),两端各一,不宜粘贴的可拴挂或用油漆书写。行李及搬家货物除外部标记外,内部也须放置标记。包装储运图示标志按国家标准制作。无关旧标记必须清除。

第十七条 铁路货物按件数和重量承运。散堆装货物及大批量成件货物(同规格超2000件、异规格超1600件)整车运输时只按重量承运。

针纺织品、鞋帽、钟表、药品、卷烟、文具、乐器、工艺品、面粉、肥皂、糖果、橡胶、油漆、染料、轮胎、罐头、瓶装酒、医疗器械、洗衣粉、缝纫机头、空钢瓶、化学试剂、玻璃仪器、241升空铁桶、家电及计算机等,平均单件超10公斤且能点交的,按重量和件数承运。未列明品名货物混装时按前款规定执行。

托运人装车、收货人卸车的货物按运单填记件数承运。整车及集装箱重量由托运人确定;零担货物除标准重量、标记重量、过秤清单及超重货物外,由承运人确定并核收过秤费。重量确定须准确,抽查不符公差者核收过秤费。

第十八条 活动物、需浇水鲜活植物、生火加温货物、挂运机车轨道起重机及特殊规定货物,托运人须派押运人,每批不超过2人。增派或非规定货物押运须经承运人同意,并核收押运人乘车费。

押运人信息须在运单注明,发站审核后发给须知并由托运人签收。押运人应乘坐所押车辆,不适乘时可坐守车或指定车辆。押运人负责货物安全,发现异常立即报告车长或站长处理,并遵守相关规定。承运人应提供安全宣传及生活便利。押运人意外伤害比照旅客意外险条例办理。

第十九条 运费按《铁路货物运价规则》计算。托运人应于承运当日支付费用;18点后承运的可次日支付。抢险救灾防疫等特殊情况经发送局同意可后付或由收货人到付。经常托运者可协商按日汇总支付。迟交费用者须支付迟交金。

第二十条 零担及集装箱货物接收完毕、整车货物装车完毕,发站在运单加盖日期戳即为承运。实行承运前保管的车站,自接收整车货物起承担保管责任。承运时车站应将领货凭证及货票丙联交托运人,由其转交收货人凭以领货。

第四节 货物的搬入、装车和卸车

第二十一条 车站公共装卸场所装车货物,托运人应在指定日期全部搬入,车站及时组织装车并检查品名、件数、包装及加固情况。未按期搬入或装车后有剩余货物逾期未搬出/另行托运的,按车核收暂存费。

第二十二条 车站公共装卸场所内装卸由承运人负责;其他场所由托运人或收货人负责。但罐车、冻结易腐货物、未装容器活动物、蜜蜂、鱼苗、超重放射性同位素及人力装卸动力机械车辆,均由托运人或收货人负责组织装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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