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空运航单是航空货物运输中必不可少的运输合同,具有不可转让性。与海运提单不同,航空运单并不代表货物所有权,而是由承运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出具的核心单据。

航空运单的七大核心功能
承运合同的书面证明
航空运单一经签发,即成为运输合同生效的书面证据。该合同需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与承运人(或其代理)共同签署方可成立。若代理人同时代表双方,则需在运单上分别签署两次。
货物接收凭证
当发货人完成托运后,承运人或其代理会将第一联正本(Original for the Shipper)交付给发货人,作为已接收货物的正式证明。
运费账单与发票
航空运单兼具运费账单和发票功能,详细列明了收货人或发货人应承担的费用以及代理费用。承运人留存第二联正本(Original for the Issuing Carrier),作为收取运费的依据。
收货人核货依据
第三联正本注明“Original for the Consignee”,由航空公司随货移交收货人,作为其核对并接收货物的凭证。
海关报关基本单据
在目的地办理进口清关手续时,航空运单通常是海关查验及放行货物的必备基础文件。
保险证书
若承运人提供保险服务且发货人委托其代办,航空运单可直接作为保险证明文件使用。
承运人内部作业依据
航空运单是承运人处理货物发运、中转及交付等内部业务的执行依据,相关操作均严格遵循运单记载内容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