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通知
按海关总署通知,现对海关总署2017年第48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有关问题做进一步明确。现通知如下:
一、根据总署调研和各关反映情况,允许一般认证及以上信用等级企业出口非重点敏感商品,在企业自愿的情况下,可持续办理出口转关手续。
二、符合《公告》要求允许转关的进出口货物,可持续办理二次转关业务。
三、《公告》第四条列明的九种货物,可继续办理特殊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口岸之间的进出口转关手续。
四、除《公告》第四条列明的九种以外其他货物,在特殊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口岸之间进行流转或从境内出口至出口监管仓库,在6月30日前,可以使用 H2010 转关系办理相关手续。
特此通知,望周知。
黄埔海关驻长安办事处
2018年2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