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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安企业挂靠取得的收入怎么做账?

建安企业挂靠取得的收入怎么做账? 中税网胜华财税智汇
2021-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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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挂靠经营概述 


挂靠就是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或者是低资质的建筑企业借用高资质企业的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进行施工的违法行为。


挂靠一般具有如下特点:

  • 挂靠人没有施工资质,或者不具备与建设项目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

  • 被挂靠的施工企业具有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证书,但缺乏承揽工程项目的手段和能力;

  • 挂靠人向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交纳一定数额的 “ 管理费 ” ,而被挂靠的企业也只是以企业的名义,代为办理招投标手续、签订施工合同。


挂靠经营使得被挂靠企业存在下面的风险:

出借资质企业面临承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的风险。

  • 一旦挂靠单位出现合同违约,比如,工程质量问题,工期延误问题等,被挂靠企业要首先向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 出借资质企业面临承担实际施工人所拖欠人工费、材料款和机械设备租赁费的风险;

  • 一旦发包方得知工程不是承包人实际施工,而工程实际施工人没有资质,或者资质不符,可以请求法院按照实际施工人的资质取费,结算工程款;如果实际施工人没有资质,发包方可以请求仅支付工程价款的直接费;

  • 如果合同中约定了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违约责任,发包方当然可以依约主张权利;

  • 如果挂靠纠纷诉道法院,挂靠协议中约定的挂靠费,依法应当罚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可以对出借资质的企业进行罚款,降低直至取消资质的行政处罚。


尽管目前的法律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挂靠经营是一种违法的行为,对于被挂靠企业存在非常大的风险,但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工程招投标等不规范现象还比较多,企业为了生存,使得建筑施工企业挂靠经营是现阶段建筑业市场的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本文的目的不是讨论这种经营活动的违法性为题,主要是探讨挂靠经营的会计处理问题。

 

二、挂靠经营的会计处理

 

对于挂靠经营的会计处理分两部分考虑:通常的挂靠形式按照被挂靠个体不同分为两类,

  • 一类是个人挂靠有资质的施工企业,

  • 另一类是没有资质的或者资质较低的企业挂靠有资质的企业的,本为针对这两种情况探讨会计处理的方法。

 

第一类:个人挂靠有资质的施工企业

 

这种情况只能将个人作为企业的内部承包来处理,即不违反建筑法,也避免了涉税风险。

 

挂靠人一般只缴管理费,其他的问题全部由挂靠人自己承担(包含企业所得税)。挂靠的收费方式有以下几种:

  • 1、按照合同价款提取百分点;

  • 2、按合同价款提取百分点后,还要按照结算价高出合同价款的部分再提取一个百分点;

  • 3、按照挂靠一次收取一定的固定费用。


作为财务管理主要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

  • 一是甲方划款以后,才能再次划款给挂靠人;

  • 二是每次划款均必须由挂靠人提供发票;

  • 三是工程结算后挂靠人,必须向税务缴税的税票必须返回原件。

【案例】挂靠人以200万元,中标某项目,根据与公司订立的合同,交挂靠管理费3%,共计6万元。


资金往来设立:“施工队往来结算”(或叫“内部往来”、或在应收帐款下设立内部往来明细进行核算)会计科目。


1、收到甲方拨款:

  • 借:银行存款200

  • 贷:应收帐款**甲方  200


2、拨付挂靠单位工程款时:

  • 借:内部往来 **项目194

  • 贷:现金(存款) 194


3、挂靠方提供发票时:

(1)材料发票

  • 借:工程施工**项目成本(非人工成本)100

  • 贷:内部往来


(2)工资表

  • 借:工程施工60

  • 贷:内部往来60

  • 同时: (借:应付工资60   贷:应付工资60)


(3)、税票:

  • 借:工程施工*项目成本*税金 =200*5%=10万元

  • 借:所得税:=200*3%=6万元

  • 贷:内部往来  16万


4、工程结算时:

  • 借:应收帐款**甲方  208

  • 贷:工程结算208


5、结转工程结算项目:(假设结算金额为208万元)

  • 借:工程结算=100+60+10=208万元

  • 贷:工程施工—毛利=208-170=38万元

  • 贷:工程施工----成本项目170


6、结转收入成本

  • 借:主营业务成本=160

  •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10

  • 借:工程施工**毛利38

  •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8万元


第二类:没有资质的或者资质较低的企业挂靠有资质的企业的


我们把这种情况视同分包进行会计处理:


【案例】大圣建筑公司以平凡建筑公司的名义,与甲方流水开发公司签订了营销中心的建筑施工合同,合同总价1000万。大圣公司与平凡公司挂靠协议约定,大圣公司按合同总价的4.5%支付平凡公司挂靠费(包含2%管理费、2.5%企业所得税),相关营业税金及附加由大圣公司自行负担,以平凡公司名义缴纳。那么,大圣公司和平凡公司应该如何正规账务处理呢?

首先说被挂靠公司-平凡建筑的账务处理:


1、 收到甲方公司工程结算款,根据结算单、进账单据处理

  • 借:银行存款1000

  • 贷:工程结算1000

2、 收到大圣公司成本票据,比如800,并拨付款项

  •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800

  • 贷:应付账款-大圣800

  • 借:应付账款-大圣800

  • 贷:银行存款800


3、  开具建安发票1000给甲方,做收入及税金计提

  • 借:主营业务成本8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200

  •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

  •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1000*3.36%=33.6

  • 贷:应交税金-营业税1000*3%=30

 应交税金-城建税30*7%=2.1

其他应交款-教育附加30*3%=0.9

其他应交款-地方教育附加30*2%=0.6

 

4、  结转工程施工和工程结算

  • 借:工程结算1000

  •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8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200


再说挂靠公司-大圣建筑的账务处理:


1、实际施工,发生建筑单据成本支出,根据平凡公司签收的成本单据移交单(挂靠公司的各种成本支出单据,须以被挂公司-平凡建筑为抬头取得,否则,被挂公司将拒绝接收。)

  • 借:应收账款-平凡800

  • 贷:银行存款800


2、 经计算,应收平凡公司工程结算款1000-(1000*4.5%+1000*3.36%)=921.4,而本公司实际发生支出为800,其差额作为应收账款处理,贷方则作为营业收入缴纳相应税金(这就是挂靠建筑的弊病)。因此,此时大圣建筑应该开具建安发票121.4给平凡建筑以取得该笔款项的回收,否则,平凡公司因为没有相应成本票据将拒绝支付该笔差额。

  • 借:应收账款-平凡121.4(=921.4-800)

  • 贷:主营业务收入121.4


3、  收到平凡建筑划拨工程结算款921.4

  • 借:银行存款921.4

  • 贷:应收账款-平凡921.4


从上述处理,可以看出,被挂靠公司平凡建筑收取的挂靠费1000*4.5%实际是没有单独计税的,实际上,这种业务相当于平凡公司的一个内部结算,大圣公司此时仅仅是平凡公司的一个内设施工队伍,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它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当然,这是基于挂与被挂双方的协议约定,明确了彼此的法律责任及纳税义务的。如果被挂公司不承担法律责任,以及对外不负有纳税义务,则挂靠公司就是纳税义务人,那么,被挂公司收取的挂靠费就要按服务业缴纳营业税。

 

三、挂靠经营中的涉税问题


1、营业税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2、企业所得税方面,因为承包后仍然是以宾馆名义经营,工商登记未作任何变更,所以宾馆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至于承包成果的分配是内部分配,不影响企业所得税的核算、缴纳。


3、个人所得税方面,按规定宾馆负有代扣代缴承包人个人所得税的义务。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79号)的规定,

  • ①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按照承包、承租经营合同(协议)规定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为: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缴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 ②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 ③企业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后,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征收方式。







       关于我们




中税网天运(大连)税务师事务所

    是经大连税务师管理中心审核,报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成立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经过二十年的耕耘发展,凭借严谨细致的执业水平、热情周到的贴心服务、专业出众的税企协调能力享誉大连。中税网天运(大连)税务师事务所拥有5A级税务师事务所资质、证券期货审计资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企业信用评估等资源,在徐刚董事长的带领下,公司引入阿米巴管理体系致力打造一支涉税经验丰富,业务水平精湛的专业团队,聘请多位税务专家、知名律师和院校学者为顾问。凭借对税收法规多年的深入研究,丰富的实际运作经验以及与税务部门的良好业务关系,能够帮助客户预防、化解税务风险,控制税务成本,合理合法节税,致力于为客户持续创造来源于税务和财务管理方面的价值,为客户带来实实在在的效益。



董事长介绍

徐刚,中国税务师,英国南安普顿大学风险管理硕士,中税网天运(大连) 税务师事务所和大连正兴会计师事务所董事长;东北财经大学税务专业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税务师行业准则起草人之一,中国税务师协会常务理事,大连税务师协会副会长;自1994年起从事税务服务工作,大连地区顶级企业税务疑难问题处理专家,擅长从多角度妥善解决企业税务疑难问题。自创办企业开始,一直践行“立足财税法规,捍卫企业利益”的服务宗旨,矢志让中税网天运大连税务师事务所,成为大连最专业、最权威、广大客户可以信赖的财税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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