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我单位按评估价格向关联企业转让股权,发生了股权转让损失,请问这部分损失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需要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因此,你单位向关联企业转让股权,若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发生的股权转让损失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不需要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但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附件《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的规定留存备查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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