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我公司是北京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某住宅小区项目,项目分两期开发,规划在二期开工建造的老年活动中心属于整个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项目一期已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请问一期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能否按比例分摊扣除老年活动中心的预算成本?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第三十三条第(六)项第5点规定,纳税人预提的公共配套设施费不得扣除。纳税人分期开发房地产项目但公共配套设施滞后建设的,在部分公共配套设施已建设、费用已实际发生并且已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情况下,可按照各分期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清算项目可扣除的公共配套设施费,但不得超过已实际发生的金额。
因此,你公司一期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能按比例分摊扣除的公共配套设施成本,必须是实际发生并且已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成本,老年活动中心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预算成本不能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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