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
大政发[2018]40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方便纳税人办税,减轻纳税人负担,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市政府决定调整我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具体规定如下: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每季度首月(1、4、7、10月)15日内申报缴纳上一季度的税款。
纳税人出租房屋需要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应在代开发票的同时,按照代开发票金额一次计算缴纳房产税,并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大政发〔2015〕43号)同时废止。
大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7日


看完不要忘记点击右上角分享给你的小伙伴们呦~
欢迎关注中税网天运财税智汇微信平台:
taxdalian
咨询热线:0411-84542601
更多财税专业服务请登录:
www.taxchina.com
我们的宗旨:
立足财税法规,捍卫企业利益
我们的使命:
为企业创造来自税收方面的价值
我们的价值,来自于为客户创造的价值
专业,细致,高效,认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