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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微信、支付宝做账标准的相关问题

关于微信、支付宝做账标准的相关问题 中税网胜华财税智汇
2022-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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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不少财务朋友问这个问题,关于微信、支付宝做账标准,国家税务总局其实早有政策明确规定,今天我们就陪大家一起学习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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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看微信收款如何做账?
千万不要做错了!

1、微信、支付宝转账如何做账?

收到款截图最好打印出来相关的账单或是明细,这样也算是有原始凭证,否则没有相关的凭证不好证实。

转入微信余额时:

借:其他货币资金
       贷:银行存款

购买货物时:

借:库存商品
       贷:其他货币资金

新办企业,公司账户没有存款,老板发放工资选择现金发放或微信转账,如何写会计分录?

借:库存现金
       贷:其他应付款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库存现金。

2、手续费的问题

假如我收入100块,开了100块的发票给客户,实际到账是99.9元,还有0.1元的微信扣的手续费是没有原始凭证,如何做账?

开发票(这里不考虑税)

借:应收账款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收到钱

借:银行存款    99.9
      财务费用—手续费   0.1
      贷:应收账款   100 
      
如果想再正规一点,可以在凭证后附一个文字说明,说明微信扣手续费,金额较小无法取得外部证据,特此说明,再让领导签名批一下即可。

关于微信转账如何做账的相关问题,相信您看完本篇文章,应该有所了解。对于微信转账做记账,值得一提的是,收到款截图最好打印出来相关的账单或是明细,这样也算是有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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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宝、微信转账
国税总局早有明确规定


税务总局明确:支付宝、微信支付属于非现金支付方式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何冰 在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基本概念解析中说到:

……

九、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六方面资料中,第三项必备资料为“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在对方法律主体消失或者处于“停滞”状态的情况下,现金方式支付的真实性将无从考证,为此《办法》对支付方式作出了限制性规定。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既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各类支付凭证,也包括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第三方支付账单或支付凭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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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收款的会计分录怎么写?
放在什么科目?

微信转账的要如何做会计分录的,该放在什么会计科目呢?这个问题应该有不少的会计还是一头雾水,今天统一回答。

一、微信转账和支付宝应该走哪个会计科目

1、微信转账和支付宝可以计入其他货币资金科目,下设微信和支付宝二级明细。

2、具体账务处理是:

① 微信或支付宝转账购买办公用品的:

借:管理费用-办公费
       贷:其他货币资金-微信或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

② 微信或支付宝收到销售款的:

借:其他货币资金-微信或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③ 提现的: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货币资金-微信或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

3、其他货币资金是指企业除现金和银行存款以外的其他各种货币资金,即存放地点和用途均与现金和银行存款不同的货币资金。

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和存出投资款等。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其他货币资金。

二、微信红包是否缴纳个税及税前扣除?

1、企业给员工发微信红包按“工资、薪金所得”所得缴纳个税,由企业代扣代缴。

2、企业派发给社会上个人的中奖性质的红包按“偶然所得”代扣个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可以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如果是企业派发红包委托第三方发红包由外包支付方代扣个税。(由于无法取得个人的相关信息,实务中没法代扣代缴)

3、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派发上述“非现金网络红包”时不需要账务处理,从管理的角度需要被查账;开具发票时,按照商业折扣相关规定开具发票(即按照净收款额开具发票,注意开票的形式)。

4、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5、应纳税额不足1元免征个税,换成“偶然所得”就是“5元”及以下红包免征个税。

6、 个人所得税中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它偶然性质的所得。偶然所得税是对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而征收的一种税。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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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税网·胜华

财税审计评估服务机构

   中税网·胜华财税审计评估服务机构 核心企业为中税网天运税务师事务所(大连)有限公司,是经大连税务师管理中心审核,报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成立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经过二十年的耕耘发展,凭借严谨细致的执业水平、热情周到的贴心服务、专业出众的税企沟通协调解决问题的能力享誉大连。

目前我们已发展成为拥有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房地产土地评估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综合性、专业化、一体化的财税服务机构,拥有包括5A级税务师事务所资质、证券期货等会计审计资质、房地产土地和资产评估资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企业信用评估等资源。同时在徐刚董事长的带领下,公司引入阿米巴管理体系致力打造一支财税经验丰富,业务水平精湛的专业团队,聘请多位税务专家、评估专家、会计专家、知名律师和院校学者为顾问。凭借对财税法规多年的深入研究,丰富的实际运作经验以及与政府部门的良好业务关系,能够帮助客户预防、化解税务风险,控制税务成本,合理合法节税,致力于为客户持续创造来源于税务和财务管理方面的价值,为客户带来实实在在的效益。在金融、地产、建安、制造、商贸、软件和高新技术等行业享有较高声誉和口碑,被辽宁省民营企业协会评为“辽宁省优秀民营企业”,为大连相关政府机构和众多知名企业长期提供财税顾问综合服务。




董事长介绍

徐刚,注册税务师,英国南安普顿大学风险管理硕士,中税网·胜华财税审计评估服务机构董事长(中税网天运大连税务师事务所、大连正兴会计师事务所、大连鑫胜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辽宁胜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和大连胜华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东北财经大学税务专业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税务师行业准则起草人之一,中国税务师协会常务理事,大连税务师协会副会长;自1994年起从事税务服务工作,大连地区顶级企业税务疑难问题处理专家,擅长从多角度妥善解决企业税务疑难问题。





核心业务:税务咨询筹划;纳税风险审核评估;涉税争议复议代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筹划;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财务外包和内控管理咨询;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认定、辅导;会计(报表、专项、内控)审计;上市挂牌前期(财税)辅导审计;企业尽职调查(投融资、并购重组等);关联交易同期资料约定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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