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实务操作中,一般情况下,以房地产公司名义开户办理水表和电表,所以,供电公司/自来水公司直接将发票开给房地产公司。但是,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的水电费费用实际上由施工方承担。那么,房地产公司和施工单位如何处理?在实际操作中,常见的有四种处理方法:
房地产公司收到供电公司/自来水公司的水电发票,直接计入开发成本核算,与施工方结算时,按照转售处理。房地产企业给施工单位开具13%的售电发票和9%的供水发票。
很多人认为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文件处理,房地产企业根据施工方的实际用电用水情况,房地产公司给施工单位开具水电费分割单,作为施工单位的扣税凭据。
房地产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合同时,约定施工过程中的水电费由房地产公司承担,相当于甲供材处理。施工企业可以选择3%简易计税,在工程结算时,不含水电费。
在很多企业存在这样一种现象,房地产公司收到水电费发票时,只是在工程价款中扣除水电费费用,但是地产公司本身不做成本扣除,施工单位也无法取得水电费发票,但是施工单位与房地产公司结算时,施工单位给地产公司开具全额发票(含水电费)。
以上四种方法,是实务操作中经常用到的,但是我们的观点认为:
第一种方案:转售处理,是一种常规的处理方法,只是施工单位与地产公司签订合同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合同中明确地产公司代扣代缴水电费事项,与施工单位结算时,从工程款中扣除,且地产公司给施工单位开具水电费发票。
第二种方案:水电费分割单处理,无论对于地产公司还是施工单位都存在很大的涉税风险,上述企业所得税文件,一般指租赁情况下,可以使用水电费分割单,但是,我们认为施工用水电费不符合文件规定,所以,以水电费分割单处理,存在很大涉税风险。
第三种方案:甲供水电处理,也是一种常规的处理方法,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特别需要注意注明施工期间的水电费由地产公司自行承担。
第四种方案:地产公司不扣除,不转售处理,对于地产公司来说,虽然没有作为成本扣除,但是合同中未作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存在没有做转售处理的涉税风险;对于施工单位来说,没有成本发票扣除。
综上所述,第二种方案和第四种方案无论对于地产公司还是施工单位均存在巨大的涉税风险,建议大家采取转售处理或者甲供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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