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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税:劳动合同条款变化参考(必看)

新个税:劳动合同条款变化参考(必看) 中税网胜华财税智汇
2019-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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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劳动合同模板部分条款修改参考(关键点)第**条 甲方可根据其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工资分配形式及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模板部分条款修改参考(关键点)

第**条   甲方可根据其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工资分配形式及工资标准,适时调整乙方工资,但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市最低工资标准;乙方在试用期的工资最低不得低于转正工资的80%;甲方每月以下发薪金的形式,在每月上旬核发乙方上月工资,工资按实际出勤计发,具体标准按甲方的薪酬标准执行。(仅供参考)

第**条   甲方向乙方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按国家相关文件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1.乙方按规定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自符合条件开始,可向甲方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甲方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2.乙方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甲方管理制度报送其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由于乙方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原因不能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与甲方无关;

3.由甲方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税款时,按乙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容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

4.甲方应当为乙方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保密;

5.乙方对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由于乙方报送虚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重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超范围或标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拒不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之一的,涉及违反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被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与甲方无关;

6.乙方如选择在每个纳税年度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由此所导致的月度发放工资时,因乙方的未选择通过公司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而产生的多预缴个人所得税税款,与甲方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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