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企业定向捐赠能否税前扣除?税局官方解答8个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

企业定向捐赠能否税前扣除?税局官方解答8个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 中税网胜华财税智汇
2023-04-13
0

Q

1.A公司系高新技术企业,2020年计提职工教育经费100万元,实际发生50万元,本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000万元,请问企业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超过限额部分能否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A

      从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强调的是实际发生可以税前扣除,职工教育经费超过限额部分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指的是必须是实际发生的金额超过限额才能结转扣除。A公司2020年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为80万元,实际发生为50万元,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金额为0。

Q

2.企业定向捐赠能否税前扣除?

A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对外捐赠是税前扣除的前提和途径,企业定向捐赠应符合公益性捐赠条件,其定向捐赠途径为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者接受捐赠公益性社会组织必须在经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联合公布的名单内的单位,并以协议方式约定定向捐赠对象方可税前扣除。

Q

3.企业2019年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当年已经加计扣除,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并于2020年对外销售,那么销售当年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是冲减2019年还是2020年的研发费用?

A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因此,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所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应当冲减2020年的研发费用。

Q

4.房地产开发企业按预收账款预征的土地增值税,未实行清算前,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A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清算前,按转让房地产取得的预收账款预征的土地增值税,属于房地产企业发生的税金。预征的土地增值税可在预缴年度税前扣除。

Q

5.A企业将部分工程分包出去,整个工程完工后,A企业对分包部分未支付工程款(没有取得发票),该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工程款,可否在计算整个完工项目时扣除?是否以发票作为扣除凭证?

A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在预缴所得税时,对分包工程未取得发票,可暂按账面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次年5月31日前),未按规定取得的分包发票不得在税前扣除。

Q

6.单位员工出差,乘机时取得机票,同时按规定购买了保险,但只取得保险单。请问这笔保险费可否税前扣除?

A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机票后附的保险单不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需要开具发票。

Q

7.A公司是B公司的母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单位。A公司为了考核B公司的经营业绩,A公司负责发放B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薪酬,B公司发生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薪酬能否可以在A公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A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A公司与B公司均为独立的法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纳税主体为法人,为此,A公司为B公司支付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薪酬不得再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Q

8.A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2020年从事于一项发明专利的研发,该公司在归集“其他费用”列入了通讯费,请问该费用能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A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其他相关费用是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通讯费未列入“其他相关费用”之内,因此,不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关于我们



中税网·胜华

财税审计评估服务机构

   中税网·胜华财税审计评估服务机构 核心企业为中税网天运税务师事务所(大连)有限公司,是经大连税务师管理中心审核,报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成立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经过二十年的耕耘发展,凭借严谨细致的执业水平、热情周到的贴心服务、专业出众的税企沟通协调解决问题的能力享誉大连。

   目前我们已发展成为拥有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房地产土地评估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综合性、专业化、一体化的财税服务机构,拥有包括5A级税务师事务所资质、证券期货等会计审计资质、房地产土地和资产评估资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企业信用评估等资源。同时在徐刚董事长的带领下,公司引入阿米巴管理体系致力打造一支财税经验丰富,业务水平精湛的专业团队,聘请多位税务专家、评估专家、会计专家、知名律师和院校学者为顾问。凭借对财税法规多年的深入研究,丰富的实际运作经验以及与政府部门的良好业务关系,能够帮助客户预防、化解税务风险,控制税务成本,合理合法节税,致力于为客户持续创造来源于税务和财务管理方面的价值,为客户带来实实在在的效益。在金融、地产、建安、制造、商贸、软件和高新技术等行业享有较高声誉和口碑,被辽宁省民营企业协会评为“辽宁省优秀民营企业”,为大连相关政府机构和众多知名企业长期提供财税顾问综合服务。



董事长介绍

徐刚,注册税务师,英国南安普顿大学风险管理硕士,中税网·胜华财税审计评估服务机构董事长(中税网天运大连税务师事务所、大连正兴会计师事务所、辽宁胜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辽宁胜华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东北财经大学税务专业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税务师行业准则起草人之一,中国税务师协会常务理事,大连税务师协会副会长;自1994年起从事税务服务工作,大连地区顶级企业税务疑难问题处理专家,擅长从多角度妥善解决企业税务疑难问题。



核心业务:税务咨询筹划;纳税风险审核评估;涉税争议复议代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筹划;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财务外包和内控管理咨询;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认定、辅导;会计(报表、专项、内控)审计;上市挂牌前期(财税)辅导审计;企业尽职调查(投融资、并购重组等);关联交易同期资料约定定价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中税网胜华财税智汇
1234
内容 0
粉丝 0
中税网胜华财税智汇 1234
总阅读0
粉丝0
内容0